國慶長假將至,為規范南京都市圈旅游市場價格秩序,營造和諧有序的市場氛圍,南京都市圈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旅游景區、賓館酒店、餐飲飯店、購物娛樂等重點領域,持續開展市場巡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現聯合發布第二期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價格欺詐案
2024年4月,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對賓館酒店行業開展日常巡查,發現當事人在其官方公眾號上標注豪華雙床房門市價與現場標注門市價不一致,且當事人在美團平臺上標注高級大床房被比較價格(劃線價)未見價格解釋說明,也未真實銷售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5000元。
案例二
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價外加價案
2024年1月,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超市的銷售行為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商品結算時采用“反向抹零”四舍五入湊“分”為“角”的計費方式違規收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0元。
案例三
滁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價格欺詐案
2024年4月,滁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賓館酒店行業開展日常巡查,發現當事人通過美團平臺銷售的高級園景雙床房以價格比較(劃線價)方式開展價格促銷活動,但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被比較價格銷售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滁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
案例四
宣城市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鄉村生態旅游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4年3月,宣城市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4A級旅游景區門票收費不按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政策,未對65周歲至70周歲游客實行免票優惠。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屬于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宣城市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920元。
案例五
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客棧餐飲服務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4年4月,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對轄區餐飲飯店開展日常巡查,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但未制作菜品價格公示牌、菜單或電子菜單,未對菜品價格和服務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屬于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1000元。
案例六
常州市金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價外加價案
2024年5月,常州市金壇區市場監管局在茅山旅游度假區開展價格檢查,發現某超市2023年3月以來使用電子計價秤稱重銷售散裝食品時,采用“反向抹零”四舍五入湊“分”為“角”的計費方式違規收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常州市金壇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00元。
案例七
常州市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價格欺詐案
2024年2月,常州市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酒店的客房銷售行為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委托第三方通過抖音平臺銷售客房并提供預訂服務,消費者預訂到店入住時,當事人以節假日客房價格上漲為由,拒絕履約并現場加收房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常州市溧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500元。
典型意義
長假期間各地文旅消費市場火熱,旅游景區、賓館酒店、商超飯店等作為游客常見的到訪之地,其交易行為直接影響游客的消費體驗。個別商家的不法行為不僅透支了企業信用,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還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加大了市場交易成本。廣大經營者要引以為戒,切實加強價格自律,嚴格守法、誠信經營。節日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旅游市場巡查檢查力度,及時處理消費者的問題反映和合理訴求,嚴厲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努力營造南京都市圈誠信、透明的旅游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