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維護“國慶”期間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秩序,提倡節儉、反對食品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對全區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二、經營者應嚴格遵守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切實加強價格自律。
三、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通過實體店線下經營、電商平臺、線上旅游平臺、APP、直播營銷等各種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嚴禁低價誘騙高價結算、先提價后打折、虛假折價等價格欺詐行為。
四、經營者嚴禁對米、面、油、鹽、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囤積居奇,操縱市場價格。
五、經營者應嚴格履行價格承諾,規范酒店(賓館)、民宿露營場所、餐飲、洗車、停車、客運交通等服務價格行為。嚴禁在電商平臺、直播銷售等渠道預定訂單生效的情況下,單方面毀約或者擅自提高價格等行為。嚴禁哄抬價格、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價格秩序。
六、旅游景區景點必須在售票處醒目位置設立收費標價公示牌,景區景點內商品零售網點、游樂設施、導游講解等均應明碼標價。酒店餐飲單位提供鮮活產品等價格變動頻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時價”等模糊語言標示,必須明確標明當日價格或當時價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自制飲料要標明計量單位和價格。賓館住宿場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費的應標明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提供洗滌訂票等有償服務的應標明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信息。
七、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對價格欺詐行為,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對哄抬價格行為,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請廣大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自覺遵守以上告誡事項,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金牛區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價格違法行為,將從嚴從重查處并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進行價格監督,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票據憑證等資料并及時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
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