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縱深推進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甘肅省天水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不斷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案件,有力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震懾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現將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五批)予以公布,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告誡各類經營主體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良好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案例一
甘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谷縣某建筑材料銷售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7月4日,根據舉報線索,甘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甘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項目部檢查時,發現了12卷名稱為“熱軋帶肋鋼筋”產品,經該注冊商標所有權人鑒定,上述產品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進一步核查,上述產品供貨方為甘谷縣某建筑材料銷售中心,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甘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甘谷縣某建筑材料銷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罰款8189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秦安縣某產業運營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6月19日,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秦安縣某產業運營服務有限公司的冷庫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的4臺廠內機動車輛(叉車)無定期(含首次)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秦州區某豆腐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案
2024年6月28日,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秦州區某豆腐坊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散裝食品,并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10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食材20袋,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水某藥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4年5月30日,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天水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銷售的一盒處方藥諾氟沙星膠囊,現場不能提供執業藥師簽字的紙質或電子處方,遂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4年6月14日,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核時,發現其在6月8日至6月14日期間仍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品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天水市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水市麥積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經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驗發現,天水市麥積區某車行銷售的標識為“飛鴿牌”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42295—2022)。2024年5月31日,天水市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車行進行了檢查,經查證,當事人共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3輛,一輛用于檢驗,其余均未售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天水市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2輛、沒收違法所得701元,并處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清水縣某干鮮批發部使用未經檢定的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1日,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指導組在清水縣開展執法指導時,發現清水縣某干鮮批發部使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為未經檢定的不合格計量器具,無強制檢定合格標志,遂將此線索移送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查處。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臺、沒收違法所得8801.3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肅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經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驗發現,甘肅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銷售的MFZ/ABC1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第一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不符合《手提式滅火器第一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4351.1—2005)。2024年5月8日,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檢查,經查證,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滅火器30具,貨值金額900元,違法所得18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沒收涉案產品12具、沒收違法所得180元,并處罰款19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肅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11日,根據舉報線索,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甘肅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天水市某公寓樓項目中安裝了200樘“Mexin美心”鋼制隔熱防火門,經該注冊商標所有權人鑒定,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鑒于本案貨值金額為396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犯罪,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