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成都某醫院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023年6月13日,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成都某醫院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虛假商業宣傳行為。經查,該公司是非公立醫院,在未參加醫院等級評審確定等級,未獲得市級衛健部門確定其醫院等級的情況下,僅以金牛區衛健局確認其按照二級綜合醫院標準設置的通報為依據在其醫院大門使用“國家二級醫院”的宣傳用語,且醫院工作人員通過醫院公眾微信答復患者時提到“國家二級甲狀腺專科,不是私立醫院。”。
當事人對其醫院等級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且當事人在醫院場所LED屏、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使用“國家二級醫院”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規定。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02
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023年8月24日,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刷單”以及發放“夸夸卡”等行為。經查,當事人在抖音平臺開設服裝店鋪,通過工作群安排內部工作人員下單進行刷單,即工作人員在直播間下單購貨,當事人根據后臺收到的訂單信息發貨,并通過轉賬形式返還工作人員下單支付款項,累計26152.46元。同時,當事人在發貨時隨包裹隨機寄送“夸夸卡”卡片,表示買家秀曬著裝照+夸夸評論,視不同情況可獲得10元返現、點贊500以上6折購入任意產品等優惠。經核實,當事人共發放113筆,合計金額為1530元。
當事人為提高商品銷售量和好評率,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虛假交易以及向下單消費者進行好評返現的行為,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對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的混淆行為。”的規定。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03
金牛區某食品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8日,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金牛區某食品店使用可以改重的電子秤,且未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開始改變業態從事熟食鹵肉銷售,但未及時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其使用的電子秤有2023年12月的檢定標志,但該秤可以通過輸入密碼方式進入改重模式,最多可增加至20%。當事人陳述其于2023年12月29日讓他人對電子秤進行了調節,之后對該電子秤進行改重操作。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當事人遇到講價的顧客會使用電子秤的增重功能,一次增加5%的重量,以達到獲利目的,期間使用增重5%的銷售金額為1155元,其中違法所得利潤約為4.8%,違法所得合計為57.75元。當事人已主動將涉案電子秤銷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備案的行為。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計量法》第二十七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