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本級食品抽檢中,發現我省6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該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山東承御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風甚本宮天使膏
(一)基本情況。山東承御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風甚本宮天使膏(特殊膳食食品)(生產日期:2023年9月1日),鈉項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產品明示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2024年5月15日,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山東承御堂藥業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不合格風甚本宮天使膏4326盒,已全部銷售給委托商河北風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山東承御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監督抽檢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山東承御堂藥業有限公司給與沒收違法所得8777.13元并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東阿市監處罰〔2024〕231號。
二、郯城坤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煙熏臘肉
(一)基本情況。郯城坤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煙熏臘肉(生產日期:2024年1月11日),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和處置情況。2024年5月23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郯城坤園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生產不合格煙熏臘肉50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郯城坤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煙熏臘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郯城坤園食品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并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臨沂市監處罰〔2024〕57 號。
三、棗莊市市中區千嘉禧干貨店銷售的白芷
(一)基本情況。棗莊市市中區千嘉禧干貨店銷售的白芷(購進日期:2024年2月1日),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2024年5月24日,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棗莊市市中區千嘉禧干貨店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不合格白芷6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棗莊市市中區千嘉禧干貨店銷售食品添加劑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鑒于該公司進貨時如實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棗莊市市中區千嘉禧干貨店免于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棗市監處罰〔2024〕11號。
四、嶗山區哈尼媽咪母嬰用品店銷售的布曼佳諾火離散?特殊膳食
(一)基本情況。嶗山區哈尼媽咪母嬰用品店銷售的布曼佳諾火離散?特殊膳食(生產日期:2024年1月5日),鈉項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產品明示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2024年5月29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嶗山區哈尼媽咪母嬰用品店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不合格布曼佳諾火離散?特殊膳食15罐,全部被抽檢。
嶗山區哈尼媽咪母嬰用品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鑒于該公司進貨時如實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嶗山區哈尼媽咪母嬰用品店免于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4〕434號。
五、薛城區陶莊鎮春偉蔬果超市銷售的豆角(豇豆)
(一)基本情況。薛城區陶莊鎮春偉蔬果超市銷售的豆角(豇豆)(購進日期:2024年4月22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2024年5月27日,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薛城區陶莊鎮春偉蔬果超市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不合格豆角(豇豆)6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薛城區陶莊鎮春偉蔬果超市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薛城區陶莊鎮春偉蔬果超市給予沒收違法所得84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棗市監處罰〔2024〕14號。
六、滕州市西崗柴里干鮮水產批發部銷售的山奈
(一)基本情況。滕州市西崗柴里干鮮水產批發部銷售的山奈(購進日期:2024年4月6日),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置情況。2024年5月29日,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滕州市西崗柴里干鮮水產批發部送達《檢驗報告》等文書并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共購進不合格山奈5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按照規定進行召回。
滕州市西崗柴里干鮮水產批發部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滕州市西崗柴里干鮮水產批發部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3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滕市監處罰〔2024〕210號。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