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4年8月19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并記錄、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罰款21000元。
2024年7月24日,縣市場監管局與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檢查組執法人員對某燃氣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充裝臺前有3具充裝已完成的液化氣瓶,氣瓶1屬于回收用戶的氣瓶,沒有進行檢驗。氣瓶2屬于站內自有產權氣瓶,沒有進行檢驗。氣瓶3是回收用戶的氣瓶,檢驗標志在充裝時損壞。因氣瓶充裝追溯系統沒有有效運行,不能記錄上述氣瓶的充裝行為,也沒有進行紙質記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二、某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儲氣罐、偽造計量檢定證書、未對計量器具申請周期檢定案
2024年9月24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吳起某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儲氣罐、偽造計量檢定證書、未對計量器具申請周期檢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1.沒收12份偽造的壓力表檢定證書;2.罰款17500元。
2024年6月24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位于某井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某鉆井隊正在使用的一組儲氣罐(設備代碼不詳),現場不能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及有效的定期檢驗報告。在用的17塊壓力表為應付企業內部檢查在電腦上偽造了12份壓力表檢定證書,未依法申請周期檢定。
當事人使用未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16000元的罰款。當事人偽造計量檢定證書的行為,依據《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沒收偽造的檢定證書并處1200元的罰款。當事人未對計量器具申請周期檢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處300元罰款。
三、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油菜案
2024年9月11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嚴重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油菜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6月1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被委托檢驗機構對某超市5月31日購進的小油菜進行抽樣檢驗,6月20日我局收到小油菜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嚴重超出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農業部第2032號公告明確規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四、某摩托車銷售店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5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摩托車銷售店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1.沒收綠 源牌電動自行車1輛;2.罰款2000元。
2024年8月13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場所內一輛綠 源牌電動自行車電池盒內可裝4塊12V的鉛酸電池,但電池盒內有一塊可人為拆卸的塑料模具,現場可拆掉該塑料模具并裝入5塊12V的鉛酸電池。經查,涉案電動自行車無防止改變電池容量或電壓的功能,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并處相應罰款。
五、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污穢不潔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5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污穢不潔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0元;3.罰款21000元。
2024年8月14日,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自己的孩子8月13日在某中學食堂就餐時發現購買的肉夾饃中有難以咀嚼的硬物,仔細觀察后發現硬物表面附著有動物皮毛。經查,慶城縣某中學食堂承包商為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日因工作人員對購進的豬肉進行清潔時未對豬皮上殘留的豬毛進行二次處理,導致2024年8月13日食堂供應的肉夾饃中出現帶有豬毛的豬肉,且當日未進行食品留樣。
當事人未按規定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食品留樣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銷售污穢不潔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給予當事人警告并處相應罰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