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加大特種設備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守牢安全底線。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市鑫達塑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4月16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市鑫達塑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3臺在用起重機械標注的起重量與其銘牌、吊鉤、電動葫蘆側蓋板顯示的起重量不符,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設備的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材料。經查,當事人存在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24年6月4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常熟市華盛染整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4月3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常熟市華盛染整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1臺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合格報告。經查,當事人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之規定。2024年5月27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太倉市宏翔鑄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4月23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對太倉市宏翔鑄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1輛在用的電動單梁起重機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經查詢,上述設備已辦理停用手續,但當事人仍在使用,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之規定。2024年6月5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南中油南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2月7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河南中油南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屬于報廢的特種設備,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24年4月16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1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中區越溪虹濟樓餐飲店使用未經檢驗、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月31日,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吳中區越溪虹濟樓餐飲店現場復查,發現當事人仍在使用1臺未申請安裝監督檢驗的雜物電梯。經查,當事人存在使用未經檢驗且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及時完成安裝監檢。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4年4月1日,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市東升電爐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12月13日,相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市東升電爐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廠區內正在使用1臺起重機械。經查,當事人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之規定。2024年4月10日,相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市貝康制藥設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案
2024年3月4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張家港市貝康制藥設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生產車間的滅菌柜存在焊接作業痕跡,當事人未能提供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存在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責令企業停止相關生產活動。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2024年4月25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制造的滅菌柜和罰款23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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