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唐志紅)10月11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外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請廣大經營主體以案為鑒,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
案例一:雙流建輝食品商貿部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根據舉報線索,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雙流建輝食品商貿部的倉庫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商貿部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該商貿部經營者林某陳述,由于少量客戶對食品生產日期要求嚴格,所以讓商貿部員工用衛生紙蘸少許稀釋劑將部分食品的生產日期擦掉,用打碼機或印有年月日的印章篡改其生產日期。經調查核實,修改生產日期的食品未銷售過,且均在保質期內。當事人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雙流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打碼機、稀釋劑和涉案食品,并罰款28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成都秋從小院來食品有限公司無證生產食品案
2024年4月23日,接群眾舉報,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秋從小院來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6名工人正在將大包裝食品拆包,貼上自制標簽,打印當天生產日期,并通過快遞打包在網上銷售。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營業執照未變更登記地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還存在無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及經營虛假標簽食品等3種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郫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涉案產品、罰款78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成都恒得連鎖藥房有限公司蒲江縣大塘鎮西街藥店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案
2024年2月27日,成都市蒲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成都恒得連鎖藥房有限公司蒲江縣大塘鎮西街藥店進行監督檢查,在該藥店貨架上發現奧硝唑片、三黃片、抗感顆粒、可朋鹽酸丙卡特羅片、止瀉顆粒、珍珠明目滴眼液已超過保質期限,依法對上述6種藥品進行扣押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上述6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與未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一并放置于貨架上進行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劣藥。蒲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藥品、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成都高新區學思行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法收費案
2024年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雙減”辦移交線索,反映成都高新區學思行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存在超額超期收費等情況,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主要開展科技培訓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間,開展義務教育階段1對1學科培訓,收費價格為183元/45分鐘至189元/45分鐘不等,此行為違反了成都市發改委、成都市教育局和成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成都市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科培訓最高收費標準不超過55元/課時?人次。當事人已全額退還培訓費用。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7257.79元。
案例五:龍泉驛區港胡記糕點店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4年8月6日,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龍泉驛區港胡記糕點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門店價目表、收銀機旁告示牌上均標注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門店公示標注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價目表和告示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該商家與消費者因這一標注發生過沖突或引發其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事件,也未收到相關投訴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