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在代理注冊登記時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這是違法行為!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有效規范了浙江省的市場中介機構行為,維護了中介服務市場的秩序。然而截至目前,仍然有個別中介機構受到利益驅使,通過這種違法方式來騙取登記。
案情介紹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轄區內A地址被注冊登記成了B公司的住所地,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原來是杭州某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為B公司代辦注冊登記時,向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一份B公司和A地址使用權人簽訂的虛假《租賃合同》,而實際上A地址的使用權人并未將A地出租給B公司使用。杭州某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行為,后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杭州某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處罰依據
《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法律責任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對市場中介機構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市場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提醒
不管是企業自身還是代辦機構,在市場準入中都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提交虛假材料、進行不實承諾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行政處罰。在此,我們呼吁各經營主體秉承誠信原則,依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準入環境的穩定性。
下一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