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飲浪費專刊)
2024年,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堅持行政執法與宣傳教育相結合,依法查處多起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蔡大姐炸雞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9月19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謝家集區蔡大姐炸雞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0日,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謝家集區蔡大姐炸雞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餓了么”“美 團外賣”等外賣平臺開設有“Bigbear韓國炸雞(謝家集店)”網店。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網店對14款餐食商品進行了只能“多份起購”的設置,且無對應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選擇。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陳猛猛農家小院飯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8月22日,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固鎮縣陳猛猛農家小院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3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固鎮縣陳猛猛農家小院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池州市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小徽舟明爐徽菜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9月26日,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九華山風景區小徽舟明爐徽菜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6日,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九華山風景區小徽舟明爐徽菜館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隆馬中環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4月25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馬中環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隆馬中環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銅官區煲仔時光餐廳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9月20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銅官區煲仔時光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0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對銅官區煲仔時光餐廳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滁州市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劉府鎮貴和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8月21日,滁州市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鳳陽縣劉府鎮貴和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5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鳳陽縣劉府鎮貴和奶茶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也未提示說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月亮灣雲間三里度假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6月17日,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涇縣月亮灣雲間三里度假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月亮灣雲間三里度假酒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包廂、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能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滋巷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9月29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滋巷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9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對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滋巷餐飲店經營場所依法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示語,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也未安排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婁莊食惠飯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7日,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靈璧縣婁莊食惠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9日,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靈璧縣婁莊食惠飯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醒消費者節儉用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花山區綠色吳家粥鋪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9月27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市花山區綠色吳家粥鋪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7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制止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亦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同時發現當事人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提供餐飲外賣服務,未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者人數等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條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督促餐飲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反餐飲浪費提醒、提示制度,引導消費者節約點餐、杜絕浪費,倡導文明用餐“新食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