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市場監管執法稽查、投訴舉報工作會議暨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部署會的精神,緊緊圍繞“講政治、保安全、促發展、強監管”工作主線,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現公布2024年第六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重工機械有限公司銷售列入目錄內未經認證的汽車產品案
2023年10月8日,根據舉報,徐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徐州某重工機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銷售的40臺高空作業車和4臺搬家作業車均未取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貨值金額6064000元,扣除車輛購進成本、運輸成本及贈送全車滑塊、蓄電池的成本和已支出的稅費,違法所得為98618.02元。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內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徐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8618.02元,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強制性產品認證,又稱CCC認證,必須經過國家認監委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通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對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規定加施認證標志,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增強消費者信心,保護其合法權益。
案例二: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起重設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6月13日,根據案件線索,徐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其店內的傳菜電梯安裝無相關技術資料,無法完成報備手續,當事人沒有辦理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經查,涉案電梯的銷售安裝單位為徐州某起重設備有限公司,當事人以5500元從山東銷售人員處采購涉案電梯后,以11000元銷售安裝至使用單位(含安裝費用4600元),違法所得900元。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隨即將該傳菜電梯拆除。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徐州市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對未經許可從事電梯安裝的行為,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的行為,給予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特種設備具有高危險性、高破壞性和事故突發性的特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使用非法組裝、安裝的電梯可能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此案的查辦,警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要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營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案例三: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某管道建設有限公司交付未經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案
2024年5月15日,沛縣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管道建設有限公司在某燃氣公司安裝的壓力管道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安裝交付的燃氣壓力管道涉及42家用氣企業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的燃氣管道10000余米;涉及居民小區、商業、醫院等區域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的燃氣管道21351米。安裝單位與燃氣公司簽訂了安裝總包合同,未細分各環節費用,無法拆分部分未安裝監督檢驗壓力管道費用,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未經安裝監督檢驗交付使用燃氣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沛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18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申請特檢部門對已安裝交付使用的壓力管道進行了定期檢驗,檢驗部門出具了合格的檢驗報告,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
沛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燃氣公司使用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燃氣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另案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燃氣管道深埋地下,涉及面廣量大,安全隱患問題隱蔽。沛縣市場監管局對本案中涉及的另外2家安裝公司未做安裝監督檢驗交付使用的行為予以查處。此系列案件的查辦,做到了全鏈條、全環節的監管,規范了企業對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促進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了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案例四: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睢寧縣官山鎮某電動車經營部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4日,睢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睢寧縣官山鎮某電動車經營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部展廳待售的1臺五羊牌電動自行車,型號為TDT613Z,產品合格證標示的蓄電池類型為鋰電。現場準備銷售時,當事人裝入的是鉛酸電池,且電池儲存倉的接線及儲存倉樣式無法匹配相應的鋰電池。當事人現場組裝時裝入的電池與產品合格證標示的蓄電池類型不符。執法人員當場制止當事人的改裝行為。該型號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共購入1輛,進價960元/輛,標價1260元/輛,貨值金額為1260元,因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睢寧縣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加裝改裝行為往往涉及電路等關鍵部件的變動,容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嚴厲查處電動自行車加裝改裝案件,有效避免因加裝改裝導致的電動自行車性能下降、安全隱患增加等問題,對電動自行車行業起到了警示作用,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決心。
案例五: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沂市某農資門市經營質量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4月12日,新沂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某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新沂市某農資門市銷售的富江山復合肥料、三方化工摻混肥料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產品,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也未申請復檢。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富江山復合肥料,是2023年從新沂市農資城購進的,共4噸,一噸25袋,進價140元/袋,售價145元/袋;三方化工摻混肥料是從業務員高某手中購進的,共3噸,一噸20袋,進價130元/袋,售價135元/袋。至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時,檢驗不合格化肥已全部銷售完。經計算,該批次化肥貨值金額為22600元,違法所得800元。
當事人經營質量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新沂市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113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農資安全關系到糧食安全,對農業生產、農民增收有重大影響。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打擊農用生產資料違法行為,持續釋放執法辦案震懾效果,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資市場經營秩序和糧食安全。
案例六:云龍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醫療器械廣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保證和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案
2023年12月1日,根據交辦線索,云龍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平臺開設了名為“某官方旗艦店”的店鋪,以4.17元/盒的價格從濟南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3000盒“某肺諾通穴位壓力刺激貼”,并通過該店鋪銷售,銷售價格為4盒裝198元,7盒裝288元,截至現場檢查時累計銷售1173盒。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涉案產品詳情頁面標有“溫和安全、肺諾通TM是外用的膏貼,不會像內服的藥物那樣有副作用,對身體產生額外的影響,調理肺結節更溫和更安全”等內容,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在醫療器械廣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行為。當事人在其網店涉案產品詳情頁面內容與生產廠家提供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中廣告樣件內容不一致,該行為違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當事人其涉案產品詳情頁面內容均為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且當事人沒有建立廣告費用明細,廣告費用無法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云龍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給予當事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醫療器械行業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嚴重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此類案件的查處,有效打擊醫療器械行業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