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龍蝦以其體大肥美、肉質細嫩、味道鮮美的特點贏得了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成為了大家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但你花大價格享用到的是真“澳龍”嗎?
案情介紹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某餐飲店在其店內水產展示區及菜品簡介圖板中宣稱的“澳龍”并非真“澳龍”,要求核實查處。收到該線索后,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隨即展開核查。經核實,該餐飲店從杭州某海鮮有限公司購進被舉報龍蝦用于銷售,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顯示被舉報的龍蝦產地為新西蘭,名稱為“活巖龍蝦”,而該餐飲店為了提升自身服務品質、吸引消費者,將采購的新西蘭“活巖龍蝦”介紹為“澳龍”,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該餐飲店作出責令改正及相應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處罰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案件提醒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者商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商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行為,否則不但要承擔處罰后果,還會降低消費者的 信任度,破壞市場的健康秩序。
下一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