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江陰市消保委臨港分會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2024年8月在璜土某汽修廠辦理了49元的消費卡,商家稱需要在8月9日到8月11日到店激活,消費者因為在外地的緣故,未在規定時間內去現場激活,后被商家告知沒有激活的消費卡無法使用也無法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保委臨港分會在收到消費者投訴后,立即前往該店調查,發現在消費卡的背面標有“需在8月9日-8月11日期間到店激活,未在規定時間內激活無法使用”,“本消費卡無法退款”等字樣。分會工作人員指出,根據《消法》相關規定,商家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費者權利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最終經調解,商家同意消費者可以繼續將消費卡激活,將條款“需在8月9日-8月11日期間到店激活,未在規定時間內激活無法使用”刪除,并將“本消費卡無法退款”改為“本消費卡激活使用一次后無法退款”。消費者表示滿意。
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消費提示
消費者在面對商家在利用預付卡促銷消費的時候,一定要留心商家所設置的條款,要和商家明確退款方式、各自違約責任等,以免在后續發生糾紛時因為無明確約定,導致維權困難。同時面對不合理條款,及時質疑商家,或向消保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