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健身房鍛煉有哪些風險要防范?付款給教練,健身房稱查無此人怎么辦?心儀私教離職,想退款遭拒絕怎么辦?鍛煉中受傷,健身房拒賠怎么辦?本文通過案例為您分析健身房可能會發生的糾紛,提醒您注意相關法律風險。
付款給教練
健身房稱查無此人怎么辦
小芳在健身房購買了價值10800元的拉伸修復課程,指定教練為小張。后小張因故離職。離職前,小張告訴小芳其與教練小王已經進行課程交接,今后將由小王繼續為小芳上課。此后,小芳與小王教練約課,卻被告知系統中沒有小芳的課程信息,無法上課。小芳當日到店與健身房經理進行溝通,但經理拒不承認小芳購買過課程,并且告訴小芳,系統沒有其課程信息是因為小張教練違規操作將課程掛在其他會員名下。小芳要求退款也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小芳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服務合同并由健身房退還剩余課程費10260元。
健身房辯稱,其并未收取10800元該筆款項,小張在健身房提供勞務期間,擔任私人教練,系銷售人員并非財務人員,本身不履行任何收取服務合同款項的職責。健身房明令禁止會員私下交易,并在前臺張貼告示,提醒會員收款方式僅限于收銀臺及小程序。小芳向小張轉賬10800元系私下交易,與健身房無關,健身房不應承擔該筆款項的退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芳曾通過掃描健身房二維碼支付普通私教課程費用15360元。后小芳通過支付寶轉賬向小張支付拉伸修復課程費用10800元,共計20節,此時小張為健身房員工。小芳通過出示其與小張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證明小芳每次上課前通過微信與小張約定上課時間,符合健身私教服務約課慣例。拉伸修復課程服務剩余19節未上課,對應費用102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芳向小張支付拉伸修復課程費用10800元時,小張為健身房銷售人員,出售課程系其職權范圍內事項。小張在職期間以健身房名義向小芳出售拉伸修復課程,構成職務代理,健身房應承擔退款責任。因此小芳與健身房形成事實服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現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小芳主張解除合同及退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因此判決小芳與健身房的服務合同關系解除,健身房退還小芳課程費1026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健身教練小張在職期間,以健身房名義向小芳出售拉伸修復課程,系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構成職務代理,小芳向小張付款后,與健身房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現健身房拒絕提供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小芳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健身房應向小芳退還剩余課程費。
在此提醒,在實踐中,健身房為擴大銷售,往往采取會員購買私教課程數量越多越優惠的經營方式。部分消費者直接向銷售人員私下轉賬,將自己購買的課程登記在其他會員名下。一旦出現銷售人員離職或其他交接不清的情況,健身房查詢不到消費者購買課程并拒絕提供服務,將會引發法律糾紛。因此,消費者在健身房購買服務時,應盡量選擇正規支付渠道,直接向健身房付款。健身房也應當加強對其銷售人員的管理,如果出現違規操作,健身房不能以消費者系與銷售人員私下交易而拒絕提供服務。
心儀私教離職
想退款遭拒絕怎么辦
小趙經健身房馮教練推銷,購買4000元私教課10節,約定由馮教練為小趙提供私教服務。后僅上了6節課,馮教練就離職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因為小趙看中的是馮教練的水平才買的課,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費,健身房卻不同意。無奈之下,小趙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健身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健身房退還預付費卡內余額1600元。
健身房辯稱,健身房沒有向小趙承諾安排固定教練,即便原教練離職,店面沒有搬遷,可以繼續提供健身服務,原教練離職不構成健身房的違約,也不能構成雙方簽署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趙與健身房簽訂《私教課程購買協議書》,主要約定,小趙購買常規課程10課時,金額4000元,私人教練為馮教練。協議中有一條款規定,若原教練無法提供指導的,健身房有權安排其他合格教練代替。經查明,小趙已消耗6課時,剩余4課時未消耗。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與健身房簽訂的《私教課程購買協議書》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己方合同義務。小趙在購買私教課程時指定健身教練為馮教練,且實際一直接受馮教練的訓練,私教課程對于教練個人的人身依賴及信任程度要求較高,較為注重消費者個人的體驗和效果,對于小趙來說,能否指定馮教練作為私人教練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與健身房簽約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在馮教練離職后,健身房未與小趙就更換教練達成一致,雙方合同內容已變更,小趙有權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并退回剩余課時費。健身房主張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自行更換教練,但未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進行提示,也未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說明,故對健身房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因此法院判決健身房退還小趙課時費16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趙與健身房簽訂的私教服務協議,其核心目的是在私教的指導下健身。小趙希望私教課程由馮教練授課,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宜強制履行。現馮教練離職,小趙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其享有合同解除權。健身房在私教服務協議中約定健身房有權更換私教,系為其變更合同義務提供便利,該格式條款可能因排除會員主要權利而認定為無效。
在此提醒,健身房在先制定的服務合同當中,往往有類似“健身房有權更換私教”的格式條款。簽訂合同時,健身房應針對此條款對消費者盡到提醒說明義務。消費者如果有指定教練的需求,可以將選定的教練明確約定在合同中,以免后續教練離職從而引發法律糾紛。
鍛煉中受傷
健身房拒賠怎么辦
小靜在健身房進行空中瑜伽操課運動時,從吊繩墜落,造成肩部脫臼并骨折。然而,事故發生后,健身房工作人員只顧在前臺聊天,沒有任何人上前進行照料處理。小靜只好自己呼叫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急救。小靜認為,健身房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健身房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86675.49元并支付殘疾賠償金163036元。
健身房辯稱,健身房證照齊全,經營合法,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靜作為成年人已健身多次,對高空瑜伽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知,應當知曉空中瑜伽練習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健身房明確告知學員,練習空中瑜伽過程中要著運動服健身,禁止拍照,絕對不能松手,但小靜未佩戴手套,未穿運動服,在剛學會新動作還不熟練時,趁教練去教其他學員時擅自拍照,導致手打滑,失手摔落,其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健身房本著人道主義和友好協商的態度愿意對小靜進行相應的補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靜是健身房的收費瑜伽課程學員,辦理購買了100次4000元的瑜伽課程。經法院詢問,雙方確認事發過程為:事發過程為上課時,小靜在瑜伽繩上,教練輔助小靜在瑜伽繩做動作,當時是一個教練兩個會員輔助小靜做動作,然后教練走了輔導其他學員,小靜要求另一個學員拍照,墜落受傷。受傷后,小靜通過120救護車就醫。訴訟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小靜左肩關節脫位伴肱骨大結節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屬十級傷殘,其傷殘賠償指數為10%。
法院經審理認為,健身房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開辦的瑜伽課程上,學員小靜在尚未從高空吊繩瑜伽上安全下繩的情況下,教練即轉身去輔導其他學員,該行為本身已經足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小靜作為成年人,在做該具有一定危險性運動的情況下,未經教練允許擅自找其他學員拍照,其自身對摔落受傷亦明顯存在過錯,應減輕健身房的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酌定減輕的比例為30%。故判決健身房承擔70%責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5512.37元;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對小靜主張誤工費,其并未提交證明,對該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健身房教練在指導小靜高空瑜伽時,轉而輔導其他學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靜墜落受傷,健身房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小靜在高空瑜伽期間找其他學員拍照,對受傷也存在過錯,因此減輕健身房的責任。
在此提醒,在健身房健身存在一定的危險,對于空中瑜伽等危險動作更應該加強安全意識,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健身房作為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危險動作應當加強輔助,避免出現意外受傷而引發法律糾紛。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