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持續開展民生領域執法“鐵拳”行動,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嚴厲查處計量器具作弊、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商標侵權、假冒偽劣、特種設備安全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全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商洛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柞水縣杏坪加油站破壞加油機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4年7月31日,商洛市市場監管局對柞水縣杏坪加油站破壞加油機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稅控燃油加油機4臺、加油機控制后臺電腦主機1臺、通信控制器1臺,罰沒1325662.57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1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營業場所內有1臺電腦裝有控制軟件,可通過電腦操控改變加油槍計量流量實現作弊。經現場檢定,2臺加油機的3把加油槍誤差值均超過規定范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商洛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寶雞市金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寶雞唯鑫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1日,寶雞市金臺區市場監管局對寶雞唯鑫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86元、罰款15614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4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后對外銷售。經查,當事人購進賽鴿牌電動自行車10輛,其中8輛將鞍座加長至558㎜并加裝后靠背;6輛改裝了鉛酸電池,改裝后整車質量達到59公斤。上述改裝車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寶雞市金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3.安康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郭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并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日,安康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郭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并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郭某停止經營活動并辦理主體登記、沒收具有作弊功能的TCS-600型電子臺秤1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4日,群眾舉報稱某廢品回收站使用的電子臺秤具備作弊功能。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廢品回收站經營者郭某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在用的1臺TCS-600型電子臺秤可通過遙控器改變稱量結果。經查,郭某于2024年2月經營廢品回收業務,未辦理營業執照。5月,購買具備遙控作弊功能的TCS-600電子臺秤1臺,實施作弊直至案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安康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4.延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延安市寶塔區孫某干果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9日,延安市市場監管局對延安市寶塔區孫某干果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糖果96箱、罰款19072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6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銷售假冒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阿爾卑斯”糖果。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營業場所庫房內存放有涉案糖果96箱。經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鑒定,上述糖果非該公司生產或授權委托生產,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延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5.西安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西安富威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西安富威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5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根據合同約定,當事人為某超市提供電梯維保服務。經查詢電梯維保記錄和監控錄像發現,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緊急停止開關、扶手帶運行速度、梯級或者踏板開關等項目進行維護保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西安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6.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西安銀亮電纜有限公司咸陽分公司偽造產地、認證標志,生產無廠名廠址及不合格電線案
2024年9月18日,咸陽市市場監管局對西安銀亮電纜有限公司咸陽分公司偽造產地、認證標志,生產無廠名廠址及不合格電線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線494盤、罰款51104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5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的“奧斯特-無鹵低煙阻燃絕緣電線”無生產企業名稱,標注生產地址與實際生產地址不符,合格證上印有QS質量安全等認證標志,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資質證明;當事人生產的“德國.郝倫斯-銅芯無鹵低煙防火電線”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經檢驗,“奧斯特-無鹵低煙阻燃絕緣電線”不延燃試驗檢測結果數值不符合QS/HC03-2023標準的技術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咸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7.榆林市神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神木茅小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日,神木市市場監管局對神木茅小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白酒6瓶、罰款2475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3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售的6瓶白酒涉嫌侵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同日,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鑒定,認定上述6瓶白酒與該公司產品防偽特征不相符,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神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