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為,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公布“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
1、祥云縣某經貿有限公司加油站擅自改動燃油加油機案
今年3月,祥云縣市場監管局對祥云縣某經貿有限公司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站內2臺加油機面板顯示器查詢的數據和采集器采集的數據不一致,加油機面板顯示的金額數據比采集器讀取的數據多,油量數據比采集器讀取的數據多出928.42升。經對加油機4塊計控主板進行鑒定,與主板原始計量程序出廠狀態不一致。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改裝過的計控主板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玉溪某中學未按規定據實結算費用案
2023年10月,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管局對玉溪某中學進行檢查,當事人存在未按規定據實結算軍訓服費、體檢費,以分攤物業費的方式高于政府定價加收食堂經營戶水電費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退還的費用,并處罰款。
3、巧家縣某健康管理中心虛假宣傳銷售保健食品和醫療儀器案
今年6月,巧家縣市場監管局對巧家縣某健康管理中心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以會議營銷方式,在授課宣傳中通過夸大、無科學驗證與產品實際功能信息不符的表述作虛假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銷售保健食品沙棘油軟膠囊987瓶,醫療器械高電位治療儀14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4、西雙版納某有限責任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今年4月,景洪市市場監管局對西雙版納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液化石油氣充裝站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采購的18696只液化石油氣鋼瓶未辦理使用登記,并進行充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充裝,召回該批次液化石油氣鋼瓶,并處罰款。
5、永仁縣某車行銷售不符合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今年6月,永仁縣市場監管局對永仁縣某車行進行檢查,發現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的蓄電池類型與《產品合格證》不符;裝配的6只蓄電池電壓達到72V,電動自行車質量為131.4kg。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和蓄電池電壓均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限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標準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組,并處罰款。
6、景洪某批發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電子秤案
今年4月,景洪市市場監管局對景洪某批發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3個品牌5種型號共238臺電子計價秤,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電子秤238臺,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