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8月,江陰市消保委青陽分會接到消費者張女士投訴,稱其在某健身房的游泳館內游泳時,腳被異物劃傷,健身房老板推卸責任,對其提出的訴求置之不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青陽分會接到投訴后,組織雙方前往健身房的游泳館現場進行勘查,在泳池底部依稀可以看到有個別馬賽克瓷磚塊掉落。商家認為這些馬賽克瓷磚塊早已掉落,而且游泳池里還有其他學員,僅張女士一人出現劃傷情況,責任應該歸于張女士的麻痹大意。張女士則認為游泳池底部瓷磚掉落后商家修補不及時是導致其劃傷的直接原因,理應由商家負責賠償。
了解情況后,分會工作人員指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傷害的,有權要求商家進行賠償。最終經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商家賠償消費者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5000余元。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消費者在泳池被劃破腳,受到了人身傷害,有權要求商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