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杭州市局)開展電梯專項執法行動,全面糾治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自行檢測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典型違法案例。
案例一
杭州市局查處杭州某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系列案
2024年6月,杭州市局依法對杭州某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等4家電梯維保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共計罰沒5.44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根據“浙江特種設備在線”、“杭州電梯智慧監管平臺”相關預警信息,對杭州某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等4家電梯維保單位進行現場檢查。通過調閱《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檢驗報告》《定期維護保養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臺賬資料,并詢問相關維保人員,發現上述4家單位未獲準液壓、雜物電梯維護保養資質期間,擅自從事相關電梯的維護保養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杭州市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二
上城區局查處浙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4年4月,上城區局依法對浙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浙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負責的某小區電梯經檢測機構檢測,部分電梯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當事人未對發生異常情況的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仍然繼續使用。執法人員現場開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相關規定,上城區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三
西湖區局查處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案
2024年8月,西湖區局依法對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杭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作為電梯使用單位,存在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管理員無證上崗等問題,執法人員現場開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7月1日,執法人員到現場復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仍然缺失。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西湖區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四
濱江區局查處寧波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4月,濱江區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寧波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6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寧波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負責維保的某小區電梯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嚴格按照其制訂的《電梯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和《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落實半月維護保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濱江區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五
蕭山區局查處杭州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4月,蕭山區局依法對杭州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杭州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維保的某公司電梯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臺電梯維保簽字記錄存在異常。經查,2024年1月29日和2024年2月26日,維保人員單獨維保后未現場上傳維保記錄,后續上傳維保記錄時,由另外兩名維保人員簽字。2024年2月12日,維保人員未到場落實維護保養,異地上傳維保記錄,由另外兩名維保人員在“電梯安全通”APP簽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蕭山區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六
余杭區局查處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2024年5月,余杭區局依法對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項目售樓處共有3臺在用電梯,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合格有效的檢驗報告等材料。經查,上述3臺電梯投入使用時間均為2023年8月25日,下次檢驗日期均為2024年2月,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之日,當事人未取得上述3臺電梯合格有效的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相關規定,余杭區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七
錢塘區局查處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救援案
2024年4月,錢塘區局依法對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救援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錢塘區某小區9幢1號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當事人作為維護保養單位,接到96333平臺關于乘客被困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救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錢塘區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八
臨安區局查處杭州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7月,臨安區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杭州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8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臨安區潛川鎮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9幢一單元電梯維保公示牌缺少2024年3月31日的維保記錄,但維保人員當日上傳了該臺電梯的電子維保記錄。執法人員通過調取單元進出門及電梯轎廂監控視頻,未在維保作業時間內發現維保人員。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臨安區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九
桐廬縣局查處桐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2024年1月,桐廬縣局依法對桐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酒店內共有4臺在用電梯,使用單位為桐廬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合格有效的檢驗報告等材料。經查,上述4臺電梯檢驗合格報告已于2023年11月到期。至2023年12月5日,當事人在未取得有效檢驗合格報告的情況下,仍在繼續使用上述電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相關規定,桐廬縣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十
建德市局查處杭州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處置電梯故障案
2024年4月,建德市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杭州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處置電梯故障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建德市馬南高新產業園進行檢查時,發現1臺由杭州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緊急通話功能失效,且當事人在知情后未及時排除故障,亦未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單位并告知停止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建德市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