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更實舉措,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現將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聯順工程檢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認定案
2024年7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聯順工程檢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并在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下,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4月22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聯順工程檢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機構有6名檢驗檢測人員存在同時在兩個機構從業的問題。經查,上述6名檢驗檢測人員并未在該機構開展檢驗檢測業務,當事人只是使用上述人員的檢驗資格證書并通過簽訂虛假勞動合同的方式,參加資質認定評審,以欺騙手段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當事人在資質認定評審中提供虛假評審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在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后,實際開展檢驗檢測的人員只有4人,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評審確認的12名檢驗檢測人員,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為嚴厲打擊檢驗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特種設備、交通、建筑、環境等“舌尖上”“車輪上”“屋檐下”的檢驗檢測弄虛作假、違規經營、吃拿卡要等突出問題,結合“鐵拳”行動開展了檢驗檢測領域綜合治理行動。對故意出具虛假、不實報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一律從嚴從重懲處;該撤銷、吊銷相關資質的,堅決依法依規撤銷、吊銷;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重大失實等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檢驗檢測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克什克騰旗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3月20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人民幣2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12月15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克什克騰旗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壓力管道)。當事人所用設備自2023年11月21日開始運營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投入使用的壓力管道均未辦理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對天然氣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的查處,有力地消除了潛在的安全隱患,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為社會安全、企業規范和市場秩序都帶來了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通遼市廣發草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奶茶案
2024年6月17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通遼市廣發草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奶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5.1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4月15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依據國家監督抽檢檢驗結果,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奶茶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奶茶經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奶茶的違法行為。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霉菌屬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廣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敗變質,破壞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價值,并產生真菌毒素危害人類健康。霉菌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裝材料受到霉菌污染;或者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控制不到位,生產工器具等設備設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者產品儲運條件不當而導致。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原盛氧氣廠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4年9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對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原盛氧氣廠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31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倒查溯源的形式開展排查時,發現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聚寶回收站正在使用的一只液氧氣瓶,充裝單位為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原盛氧氣廠,充裝介質為液態氧氣,經查,原盛氧氣廠未獲準從事液態氧氣的充裝許可,充裝非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烏達區亞峰五金門市部經營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案
2024年9月23日,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對烏達區亞峰五金門市部經營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電池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31日,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對烏達區某五金門市部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發現南孚電池4整箱(480粒/箱,未開封)及5盒(已開封),經清點共計南孚5號堿性電池1174粒,南孚7號堿性電池974粒,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南孚電池的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鑒定,確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南孚電池供貨方為個人,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人的有效從業資質及身份證件信息,無法核實其身份。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南孚電池在群眾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日常生活中群眾很認可且傾向性選購該品牌電池,本案中涉案“南孚”電池貨值金額和數量都較大,經營者在購進商品時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且無法說明購進渠道及供貨方資質,采購的電池的性能、質量都無法得到保證,該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侵犯了生產企業專用權。該案的查辦既保護了知名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品牌價值,也保護了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呼倫貝爾市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拉布大林百味鮮火鍋城使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案
2024年8月14日,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對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百味鮮火鍋城使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25日,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小紅書”用戶發布的“在額爾古納吃飯被宰了不給開發票還少給上個菜”的情況,對額爾古納市拉布大林百味鮮火鍋城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店內張貼內容為“開具發票均不享受美團套餐、代金券等優惠待遇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的告知說明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了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額爾古納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武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蘇武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9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12月11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包頭市公安局移交的行政違法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包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的當事人銷售假冒白酒,嚴重危害了消費者權益,侵犯了原酒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破壞了酒業營商環境。本案通過嚴厲打擊銷售假冒白酒的行為,既打擊了商標侵權行為,又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對其他酒類經營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
包頭市土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土右旗明沙淖鄉葫蘆頭民民農資門市部銷售不合格農用地膜案
2024年7月16日,土右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明沙淖鄉葫蘆頭民民農資門市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6100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5日,土右旗市場監管局根據包頭市檢驗檢測中心農用地膜抽檢結果,對明沙淖鄉葫蘆頭民民農資門市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銷售不合格地膜問題。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地膜的行為情況屬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土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左旗林東西城區某羊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羊肉案
2024年8月8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巴林左旗林東西城區某羊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羊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未經檢疫的羊肉135公斤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18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左旗林東西城區某羊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羊肉問題。經查,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羊肉的行為情況屬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羊肉的違法行為。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未經檢疫的羊肉可能攜帶病菌、寄生蟲等有害物質,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通過查處此類案件,可以有效預防和控制因食用未經檢疫羊肉而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雨神灌溉工程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滴灌帶案
2024年1月30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雨神灌溉工程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滴灌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合計197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 年10 月19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移交的案件線索,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內鑲式滴灌帶(貼片)”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內鑲式滴灌帶(貼片)”情況事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賽罕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滴灌帶是農資產品中的塑料節水灌溉器材,其質量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農業增收問題,整頓和規范農資市場,查處經營不合格農資產品的行為,可有效規范農資市場經營秩序,保護農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