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進一步推進反食品浪費專項行動,六安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餐飲浪費突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壓實主體責任,整治違法違規行為,現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霍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霍邱縣鴻韻小廚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 9月11日,霍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霍邱縣鴻韻小廚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 8月 15日,霍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霍邱縣鴻韻小廚餐飲店經營場所內未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超量點餐標識。經查,霍邱縣鴻韻小廚餐飲店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霍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舒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舒城縣千人橋鎮學發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案
2024年6月28日,舒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舒城縣千人橋鎮學發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限期張貼防止浪費標識及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舒城縣千人橋鎮學發酒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正常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經營場所內無任何方式對防止消費者食品浪費相關的提醒及標識。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調查,并于當日詢問了當事人。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未對消費者進行任何口頭及其他方式防止食品浪費的提醒,場所內也未張貼任何防止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屬于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舒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舒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舒城縣河棚鎮紹金酒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5日,六安市舒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舒城縣河棚鎮紹金酒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8月28日,舒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包廂及餐桌均未發現有反食品浪費標識,在當事人其他醒目位置也未發現張貼或者擺放有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舒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舒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舒城縣胖仔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8日,舒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舒城縣胖仔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8月2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但用于堂食的餐廳未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該店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未曾主動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在反食品浪費方面未采取任何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舒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霍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霍邱縣彭塔鎮阿偉生煎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 8月5日,霍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霍邱縣彭塔鎮阿偉生煎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 7月 24日,霍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霍邱縣彭塔鎮阿偉生煎館經營場所內未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超量點餐標識。經查,霍邱縣彭塔鎮阿偉生煎館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霍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