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與社交媒體的廣泛滲透,“代言人”“推薦官”“形象大使”等稱呼應運而生。許多明星、網紅、專家因自身的社會影響力受邀成為一些企業的宣傳代言人,從而使企業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產品銷售量,實現更高的利益。那如果明星、網紅存在違規代言,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案情介紹
近期,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轄區某醫療機構存在違規宣傳行為。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發現徐某利用自身“網紅”的知名度與該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肖像權使用協議書》,拍攝宣傳該醫療機構相關產品的廣告內容,從中獲得廣告代言費9000元。徐某的行為構成廣告代言行為,其收取的廣告代言費用,認定為違法所得。
案件定性
關于廣告代言行為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所指行為。
相關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最終決定對徐某的違法行為作:1.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2.罰款9000元。
案件提醒
明星、網紅等作為代言人,是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群體。其推薦、證明行為對消費者具有較大影響,會影響到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消費客群的判斷和選擇。尤其是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材等相關領域,代言人不可以利用其名義、形象做代言。代言人在參與廣告代言活動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審慎評估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確保代言行為合法合規。同時商家宣傳廣告也應該選擇信譽良好的代言人,并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作為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網絡上宣傳的所謂“代言人推薦”“明星同款”等虛假內容。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