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八批典型案例
(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整治專刊)
2024年以來,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聚焦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規范電動自行車市場秩序,嚴厲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刀客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6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合肥刀客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2萬元、罰款1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6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待售的6款產品型號電動自行車均配有鋰電池鉛酸電池轉換線束和2個電池盒,其中5個產品型號電動自行車存在鞍座長度加長情況。當事人無法提供與產品合格證上要求一致的鋰電池,且倉庫內沒有存放任何鋰電池。經查,上述6款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的位置以及電池類型發生了改變,與原廠申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已不屬于同一認證單元,不符合原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當事人將現場待售的上述6款產品型號的電動自行車電池位置由車座改至腳踏板處,并配有鋰電池鉛酸電池轉換線束,同時將鞍座長度進行加長,導致上述6款電動自行車外觀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以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所載參數不符,另查明違法所得合計2.82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阜陽市阜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4日,阜陽市阜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王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銷售,并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車,沒收違法所得449元,罰款2998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2日,阜南縣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當事人王某某銷售的天津市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蓄電池防篡改”“導線布線安裝”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檢驗結論判定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從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天津市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2輛,銷售1輛,貨值2998元,違法所得44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阜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六安市金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安市金安區張店鎮振興車業經營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24日,六安市金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六安市金安區張店鎮振興車業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2日,金安區市場監管局與六安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對位于六安市金安區張店鎮振興車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店內有4輛電動自行車涉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經查,當事人購入上述電動自行車后為降低成本、迎合市場需求,對兩輛電動自行車前、后輪中心距和鞍座長度進行了改裝,對兩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和防碰擦進行改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金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鳩江區偉強車業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5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鳩江區偉強車業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銷售,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38元,罰款7016.1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反映鳩江區偉強車業經營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布線和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項目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檢驗結論判定不合格。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從鏡湖區某電動車經營部購進涉案3輛電動自行車用于銷售,案發前已銷售1輛,獲違法所得638元,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5397元。當事人能夠提供進銷貨票據,并于案發后進行整改并發布召回通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宣城市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旌德縣小饒電動車銷售車行銷售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11日,宣城市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旌德縣小饒電動車銷售車行銷售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5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專項檢查。執法人員發現旌德縣小饒電動車銷售車行展廳內5臺電動自行車外觀與出廠合格證不一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查,當事人從浙江某公司以每臺799元購進了20輛電動自行車(不含電池)。案發前已改裝9輛,改裝成本每輛300元,以每輛1499元價格已售出4輛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所得1600元。旌德縣小饒電動車銷售車行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安慶市望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慶市經開區綠領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6日,望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慶市經開區綠領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4輛、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0日,望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安慶市經開區綠領電動車經營部在望江的促銷活動現場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有2個型號共4輛電動自行車的車輛形狀與該車合格證上的圖形明顯不一致,執法人員立即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為迎合個別消費者的需求,對上述4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進行改裝更換,且未安裝電動自行車腳踏,導致車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1.09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望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亳州市渦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渦陽縣東城新雷電動車店經營改裝電動自行車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案
2024年10月18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渦陽縣東城新雷電動車店經營改裝電動自行車,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2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渦陽縣東城新雷電動車店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4輛電動自行車加裝靠背,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的圖片不一致。經查,該4輛電動自行車系當事人從江蘇某公司購進,后當事人從淘 寶平臺購買靠背并安裝在電動自行車座位后方,不單獨銷售。案發前經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均未售出,貨值金額4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管局查阜陽奧鋰商貿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經營性活動中,擅自更換蓄電池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案
2024年6月28日,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阜陽奧鋰商貿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經營性活動中,擅自更換蓄電池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4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3日,埇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阜陽奧鋰商貿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并用于經營活動。埇橋區市場監管局立即開展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2輛電動自行車的在用鋰電池與銘牌標識電池電壓不一致,現存外包裝無任何標識的鋰電池90只,且當事人未能提供在用電動自行車及待用鋰電池的購貨憑證。經查,當事人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將上述電動自行車對外租賃收費,獲違法所得7.34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埇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金立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6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合肥金立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1萬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6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的倉庫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倉庫待售5款電動自行車均為“裸車”,未安裝動力電池。5款電動自行車均安裝外設蓄電池托架,變換了電池組合位置,加裝靠背、鞍座加長以及變換左右護板、乘員扶手,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簡圖描述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將原車蓄電池連接線束改裝為“鋰改鉛”蓄電池連接線束,給下游門店配送發貨鉛酸蓄電池專用的鉛酸電池充電器,與原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匹配蓄電池類型為“鋰電”的要求不符。上述5款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原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與原廠申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已不屬于同一認證單元,另查明違法所得共計1.3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黃山市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休寧縣千里貓皇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1日,休寧縣市場監管依法對休寧縣千里貓皇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2.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0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對休寧縣千里貓皇經營部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檢查。執法人員發現18輛在售電動自行車車型存在加裝和改裝現象,執法人員立即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限值、結構項目不符合標準GB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已銷售上述電動自行車2輛,獲違法所得400元,全部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2.06萬元,案發后當事人已進行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休寧縣市場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其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