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酒類商品廣告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現對發布酒類商品廣告作如下提示:
一、嚴禁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酒類商品廣告。
二、酒類商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酒類商品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以及軍旗、軍歌、軍徽;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
四、酒類商品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五、普通酒類商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六、普通酒類商品廣告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傳產品成分或配料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七、酒類商品廣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各類酒類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廣告企業要切實履行廣告發布主體責任,規范酒類商品廣告發布內容。對發布違法違規酒類商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