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和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有關要求,提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進一步強化全民珍惜糧食、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觀念,在全社會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價值導向,為九江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添光增彩。近期,九江市市場監管局積極擔當作為,深入轄區餐飲單位和校園廣泛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和專項執法檢查,堅決打擊食品浪費行為,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按需取餐、主動打包,營造綠色節約的餐飲消費環境,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擺放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標識案
2024年6月27日,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八里湖某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給予法人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炒飯鋪未在經營場所擺放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6月13日,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郊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餐飲單位進行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武寧縣某炒飯鋪的經營場所內未張貼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給予法人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瓦罐湯店未在經營場所擺放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6月13日,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郊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餐飲單位進行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武寧縣某瓦罐湯店的經營場所內未張貼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給予法人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火鍋店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案
2024年3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土塘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火鍋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火鍋店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5
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案
2024年5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徐埠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6
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高校食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案
2024年9月12日,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高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7
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案
2024年9月30日,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甘露分局執法人員對共青城市某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甘露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