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對2024-06-13批次不合格辣椒面(香辛料類)(抽樣單編號:GZJ24220000238741420)、2024-06-19批次不合格活三花鯉魚(抽樣單編號:GZJ24220000238741371)、2024-05-01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抽樣單編號:SBJ24220000238742791)、2024-06-15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抽樣單編號:GZJ24220000238742772)、2024-05-30批次不合格芹菜(抽樣單編號:GZJ24220000242330213)、2024-05-19批次不合格大松子(炒貨)(抽樣單編號:SBJ24220000238743039)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龍潭區文歌調料行經營的2024-06-13批次不合格辣椒面(香辛料類)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龍潭區文歌調料行(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辣椒面(香辛料類)(規格型號: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4-06-13),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7月22日將檢驗報告(No:SYJSP2401548)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購進前述批次不合格辣椒面(香辛料類),進貨價格18元/kg,銷售價格為90元/kg。經計算,貨值金額為450元,違法所得為450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50元;3.罰款5000元。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二、吉林市潤泰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2024-06-19批次不合格活三花鯉魚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潤泰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活三花鯉魚(規格型號: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4-06-19),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將檢驗報告(No:SYJSP2401503)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從吉林市廣廈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前述批次不合格活三花鯉魚8kg,進貨價格為19.8元/kg,銷售價格為19.8元/kg。經計算,貨值金額為158.4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免予處罰。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吉林市龍潭區多客緣綜合超市經營的2024-05-01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龍潭區多客緣綜合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規格型號:100克/袋、生產日期:2024-05-01),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將檢驗報告(No:SBJSP2405807)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22日從吉林市興旭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前述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共15袋,進貨價格為5.5元/袋,銷售價格為6.8元/袋。經計算,貨值金額為102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9月27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風味明太魚1袋。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吉林市船營區萬炳隆副食生鮮超市經營的2024-06-15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船營區萬炳隆副食生鮮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商標:旭興旺和圖形、規格型號:110克/袋、生產日期:2024-06-15),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8月7日將檢驗報告(No:SYJSP2401719)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7月2日從吉林市興旭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前述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10袋,進貨價格為6元/袋,銷售價格為7.5元/袋。經計算,貨值金額為75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免予處罰。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五、吉林市興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2024-05-01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2024-06-15批次不合格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興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規格型號:100克/袋、生產日期:2024-05-01)、風味明太魚(輻照食品)(熟制動物性水產制品)(商標:旭興旺和圖形、規格型號:110克/袋、生產日期:2024-06-15),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將檢驗報告(No:SBJSP2405807)、檢驗報告(No:SYJSP2401719)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5月1日生產規格為100克/袋的涉案風味明太魚15袋,于2024年6月15日生產規格為110克/袋的涉案風味明太魚50袋。100克/袋的涉案風味明太魚銷售價為5.5元/袋,110克/袋的涉案風味明太魚銷售價為6元/袋。經計算,貨值金額為382.5元,違法所得為382.5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82.5元;2.罰款50000元。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六、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老高蔬菜水果干調店經營的2024-05-30批次不合格芹菜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老高蔬菜水果干調店(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活三花芹菜(規格型號:散裝稱重、購進日期:2024-05-30),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7月2日將檢驗報告(No:GZJ24220000242330213)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從吉林市豐滿區小華蔬菜批發攤床購進前述批次不合格芹菜6.1kg,進貨價格為4元/kg,銷售價格為6元/kg。經計算,貨值金額為36.6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9月6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免予處罰。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七、吉林市昌邑區元達食品批發部經營的2024-05-19批次不合格大松子(炒貨)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昌邑區元達食品批發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大松子(炒貨)(規格型號:5kg/箱、生產日期:2024-05-19),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將檢驗報告(No:SBJSP2406083)送達當事人,并實施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購進前述批次不合格大松子(炒貨),進貨價格為90元/kg,銷售價格為94.44元/kg。經計算,貨值金額為472.2元,違法所得為472.2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接到上述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數量為0。
2.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72.2元;3.罰款5000元。
3.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