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的理念,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為,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突出案例。現將第十批14個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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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昌軍嶺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有襯里消防水帶案
2024年7月16日,南昌市南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昌軍嶺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有襯里消防水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8.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8日,南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南昌軍嶺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有襯里消防水帶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最小爆破壓力、附著強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涉案產品1000卷,銷售了164卷,抽檢樣品6卷,庫存剩余830卷,當事人主動召回了117卷,貨值金額45750元,違法所得32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南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線索通報相關市場監管部門。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器材,存在較大的消防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到人身和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督促生產銷售單位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有力維護消防產品市場秩序,及時規避消防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江市潯西能源有限公司經開區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0號車用柴油案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九江市潯西能源有限公司經開區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0號車用柴油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沒款4.3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0日,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閉口閃點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2024年2月4日,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核檢驗,結果仍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0號車用柴油5880升,至案發已對外銷售完畢,銷售額34816.53元。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對不合格油品的來源及運輸情況進行了全鏈條追溯,找出原因并進行了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九江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成品油的油品質量關系著油品市場安全以及直接影響到普通市民的生活。柴油的閃點越高,其安全性越高,低閃點的柴油更容易被點燃,增加了火災的風險,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此案查處,有效地維護了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珠山區毛秋蘭家電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4年6月28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珠山區毛秋蘭家電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家用燃氣灶具26臺、罰沒款384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2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珠山區毛秋蘭家電經營部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開展檢查,發現有26臺家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執法人員現場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責令當事人召回問題產品。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燃氣灶45臺,銷售了19臺,涉案貨值1825元,違法所得共計19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線索通報相關市場監管部門。
燃氣灶具的安全性能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安全。熄火保護裝置作為關鍵的安全防線,一旦檢測到灶具意外熄火,便會迅速自動切斷燃氣通路,有效防止燃氣泄漏,其雖小卻如同“救命稻草”,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燃氣產品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某銷售、改裝具有計量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案
2024年7月30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楊某某銷售、改裝具有計量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因涉嫌構成犯罪,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7月12日,根據摸排線索,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市公安部門對珠山區楊某某的電子產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用于篡改電子計價秤作弊的電路主板21套,無線遙控20個等物品。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共計銷售了約200臺左右帶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非法獲利4萬余元。當事人篡改電子秤內置程序數據后制造“鬼秤”銷售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等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源線索移送至景德鎮市公安局。2024年7月30日,景德鎮市公安局對該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偵辦中。
不法商家使用電子計價秤的作弊功能進行交易結算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經過改裝的“鬼秤”可通過簡單的按鍵方式,在正常模式和作弊模式之間來回切換,隱蔽性極高,極易逃避執法人員的監管。該案的查處是對上游電子計價秤的銷售和維修領域的有力整治,市場監管部門也將進一步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經營秩序,遏制“缺斤短兩”計量違法行為。
5
萍鄉市蓮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建紅文化用品經銷店銷售不合格練習本案
2024年5月20日,萍鄉市蓮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建紅文化用品經銷店銷售不合格練習本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練習本79本,罰沒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5日,蓮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建紅文化用品經銷店銷售的2個批次的練習本抽樣送檢,經檢驗,內芯尺寸極限偏差不符合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批次練習本共160本,銷售了81本,貨值金額380元,違法所得1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蓮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學生用品的安全性和質量品質一直是學校、家長、社會關注的重點。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違法經營主體,引導相關經營主體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強化學生及兒童用品等重點商品的監管,消除安全隱患,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6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公園北路洪發消防器材服務部銷售標識虛假生產日期的產品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公園北路洪發消防器材服務部銷售標識虛假生產日期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2928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3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公園北路洪發消防器材服務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的滅火器21箱(4具/箱),共計84具,合格證生產日期標識為2024年2月,系未真實標明生產日期的產品。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召回所銷售的標識虛假生產日期的產品,返廠整改,并對該產品進行抽樣送檢,檢測結果為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滅火器屬于限制限期使用產品,屬于緊急情況下用于拯救生命的特殊商品。本案中,滅火器未真實標識產品的生產日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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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中譽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測報告案
2024年6月11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中譽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8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中譽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執法人員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為某公司提供“自行監測”及“水質在線和廢氣在線比對項目檢測”等服務項目時,未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測技術服務,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行為,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眼睛”,環境檢測數據是環境管理工作的生命線。通過對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查處,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和真實性,也實現了打擊一件、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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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月湖區小孔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2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月湖區小孔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罰沒款2.0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8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案源線索,反映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涉嫌質量問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對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擅自進行改裝,共改裝了3輛,銷售了2輛,貨值金額6597元,違法所得439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鷹潭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已融入千家萬戶,成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規范電動自行車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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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全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全南昌盛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對檢驗檢測的車輛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2024年9月14日,贛州市全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全南昌盛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對檢驗檢測的車輛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日,贛州市全南縣市場監管局接案件線索,反映全南昌盛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對7輛涉嫌非法改裝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掛車通過了檢驗并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調取車輛檢測的保存視頻,發現上述7輛重型罐式自卸半掛車與出廠公告不一致,罐車前部加裝了電機、尾部缺少水管、罐車尾部加裝了掛鉤,被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為非法改裝車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全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檢測機構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會導致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進而危害公眾安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堅決打擊檢驗檢測市場亂象,推動檢驗檢測行業樹牢底線意識、風險意識、誠信意識,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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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風鈴電動車商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5日,宜春市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風鈴電動車商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99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風鈴電動車商行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與產品合格證顯示電動車圖形結構不一致。經查明,當事人購進該品牌(TDT9451Z型)電動自行車后進行了改裝,拆除原廠產品的座位,加接衣架,加裝了鞍座,再安裝一個貨箱。截止案發之日,當事人改裝了涉案產品2輛尚未銷售,貨值金額3998元。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不法商家為提高銷量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改裝拼裝等質量違法行為,提升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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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婺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仁義鋼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案
2024年8月16日,上饒市婺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仁義鋼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熱軋帶肋鋼筋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沒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8日,婺源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某項目工地在用鋼筋涉嫌存在質量問題,執法人員隨即開展現場核查,發現該項目使用的熱軋帶肋鋼筋為仁義鋼材店所銷售。執法人員對現場在用熱軋帶肋鋼筋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樣品重量偏差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購進該不合格批次熱軋帶肋鋼筋2.32噸,截止案發,該批次熱軋帶肋鋼筋已全部銷售使用,貨值7910元,違法所得25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婺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案件情況告知住建部門處理。
鋼筋作為建筑工程中的關鍵材料,其質量直接關系到建筑結構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產品質量領域違法行為,防止不合格產品的流入,規范市場秩序,推動建材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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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4年8月12日,吉安市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臺芒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5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6日,吉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小臺芒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小臺芒噻蟲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經查,當事人購進不合格批次小臺芒6公斤,至案發當事人已全部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吉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用農產品安全關乎民生福祉、社會穩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厲打擊食品安全主體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強化督促食品經營主體落實進貨查驗,落實索取食用農產品檢測報告等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責任意識,為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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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南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豐縣商隆水產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案
2024年8月19日,撫州市南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豐縣商隆水產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罰沒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2日,南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豐縣商隆水產品店進行計量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使用的一臺電子秤用500克的標準砝碼稱重,電子秤顯示重量為560克,稱量結果超過允許誤差。經進一步檢查,發現該電子秤開機后通過輸入預設密碼,然后按去皮鍵,即可進入調節重量讀數的模式,500克砝碼稱重按單價1顯示530克,按單價2顯示560克,需要復原按單價7。當事人于2024年4月1日從上門推銷的人員處購進該電子秤,在購買時已了解通過按鍵調整可達到更改所售水產品計重的目的。截止案發日,當事人使用該電子秤共取得銷售額1900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南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家使用“鬼秤”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影響了誠信市場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打擊利用電子計價秤作弊等計量違法行為,開展解決人民群眾“關鍵小事”整治行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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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撫州市官滕化肥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4年8月8日,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撫州市官滕化肥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6.0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2日,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6日批次)復合肥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總養分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該不合格批次復合肥10噸,貨值26000元,截止案發日止,已全部銷售完畢,獲利2200元,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召回涉案復合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線索通報相關市場監管部門。
肥料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資之一,其質量關系到農民增收、農業發展、鄉村振興。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農資產品質量問題,嚴厲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及不合格化肥等農資產品違法行為,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