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近日,王先生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網店全某某家具店花費500多元購買一個鞋柜,購買前該網店在商品宣傳頁面宣傳該鞋柜為全實木材質,王先生收貨后發現該鞋柜材質與承諾不符,遂投訴了位于常州經開區橫山橋橫芙路17號的商家。
處理過程
常州經開區消協在收到投訴后,第一時間前往該地址與該企業悅某軒有限公司取得聯系了解相關情況。該企業負責人表示網店全某某家具并不是其公司運營的網店,其公司與該網店也沒有合作。執法人員隨即通過王先生的手機號在悅某軒有限公司的網店賽某某家具的系統中查詢到了一個訂單。但是這個訂單與王先生提供的訂單截圖并不一致,而且賽某某家具也沒有宣傳產品為實木。但是執法人員發現兩個訂單的收件人都是王先生,商品也是類似的鞋柜。經詢問,王先生也表示自己是在全某某家具下單的,并沒有在賽某某家具下單過,不知道這個賽某某家具的訂單是什么情況。
執法人員在網絡購物平臺查詢網店全某某家具的營業執照是一家湖北的企業,我局工作人員電話聯系該公司負責人,其承認王先生在他們公司網店下單后,其公司工作人員在網上隨便找一個類似的鞋柜拍下然后填寫王先生的手機號地址發貨,從中賺取差價,但是這次沒注意到拍下的鞋柜并不是實木的,導致發的貨與其宣傳的不一致。常州經開區消協工作人員遂將該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線索移送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并將檢查情況如實告知投訴舉報人,其表示感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經營者以商業宣傳、產品推薦、實物展示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后服務、責任承擔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履行其所承諾的內容。當事人在網頁宣傳該產品為實木,卻在其他店鋪拍下非實木家具發貨,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承擔責任。
消費提醒
常州經開區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遭遇商家侵犯其利益時,應保存好購物憑證、實物、聊天記錄、發票、交易記錄等證據。在網絡平臺購物遇到糾紛時如果向平臺方投訴反饋無果,可以通過撥打12315或1234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尋求幫助。需要提醒,網購經銷商多在外地,消費者收貨時要注意查看票據公章,按屬地原則向票據公章所在地消協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