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9月28日,王先生通過微信訂購金壇區金城鎮某野火露營基地,時間為10月1日至2號的房間,繳納了300元押金,因投訴人臨時有事無法前往,聯系商家退款被拒絕,投訴人不認可。于是王先生進行投訴,希望能協調退還押金。
處理過程
金壇區消費者協會金城分會的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后,及時聯系消費者詢問了解事件經過,同時與經營者進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經核查:消費者確于9月28日預定商家預訂房間,并繳納押金300元,商家也承認情況屬實。商家認為由于投訴人退訂房間,導致兩個房間在國慶節期間沒有訂出,產生的經濟損失。投訴人認為在29號已通知商家退訂,離國慶節還有兩天時間,取消訂單并不影響房間后續預訂。消協工作人員開展了耐心細致的調解。 經調解:商家同意返還消費者預付押金,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矛盾糾紛順利化解。
法律依據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押金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收取押金的,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消費提醒
隨著新型消費模式的不斷出現,押金制度的應用越來越普遍。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
一是通過網絡訂房時,建議選擇信譽好的第三方預定平臺,在與經營者約定相關協議、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并認真閱讀預定相關條款。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預定,應盡量了解掌握商家相關信息。
二是對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等條款做好約定,或因個人原因確需取消已預訂房間的,與平臺或商家積極溝通,盡量避免損失。
三是如遇經營者利用不平等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時,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投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