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消費丨省局公布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來,海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守護消費”專項行動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輿論關注度高的熱點問題,嚴厲打擊食品安全、侵權假冒、消費欺詐、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樂東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3年11月12日,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稱有多人在樂東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用餐出現嘔吐、腹痛、腹瀉等癥狀情況。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樂東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進行檢查,發現該住宿中心的一樓有廚房及餐廳,餐廳共擺放49張餐桌,在該廚房里發現裝有食材以及調味料等。該住宿中心現場提供購進食品原料的微信記錄及票據,未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注冊營業執照,采取包吃包住的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截止案發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當事人自2023年9月共采購冷凍產品、豬肉、蔬菜、副食品等食品原料貨值金額共計28419.6元,未能查明違法所得。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6.9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濕米粉生產車間內發現海有牌“復配穩定劑03”食品添加劑以及空的食品添加劑袋子,其使用范圍不包含谷物粉類制成品(米粉制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從廣州海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13箱(20袋/箱)海有牌“復配穩定劑03”食品添加劑,當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濕米粉并銷售,貨值金額共計5434.1元,違法所得為5434.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12箱(20袋/箱)及9袋(1kg/袋)“復配穩定劑03”食品添加劑、沒收違法所得0.54341萬元、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生產加工流水線中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均由廠長兼車間主任(食品安全員)陳某某組織并實施。當事人已取得谷物粉類制成品(米粉制品)的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知道谷物粉類制成品(米粉制品)不允許添加“復配穩定劑03”食品添加劑,當事人主動添加“復配穩定劑03”的行為構成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陳某某上一年度(2023年)從當事人處取得收入為63049元。
當事人廠長兼車間主任(食品安全員)陳某某組織并實施故意違法行為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對當事人的管理人員陳某某作出罰款6.3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三亞王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根據檢察機關移送線索,2024年4月28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王某某銷售侵權化妝品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9月8日,王某某伙同他人通過微信聯系一名微信昵稱為“平升”的人購進一批假冒注冊商標化妝品。2023年9月9日,王某某將該批化妝品裝入背包開始在三亞市大街小巷游走,向路人謊稱均為正品并進行兜售。2023年9月14日,公安機關將王某某等抓獲,現場查扣一批100ml香奈兒摩登COCO小姐女士香水、100ml香奈兒粉邂逅香水、100ml香奈兒蔚藍男士香水、15ml海藍之謎眼霜、50ml海藍之謎精華、60ml海藍之謎面霜、150ml海藍之謎精粹水、HR赫蓮娜黑白面霜套裝產品。
經鑒定,上述化妝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王某某作出罰款3.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白沙牙叉六福吉祥珠寶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7月24日,白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的一只手鐲內側及配件標注“Cartier”字樣,四條項鏈表面標注“BVLGARI”字樣或“VCA”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及品牌授權材料。
經查,第18275018號注冊商標“VCA”注冊人為梵克雅寶有限公司,第340247號注冊商標“BVLGARI”注冊人為寶格力股份有限公司,第7155424號注冊商標“Cartier”注冊人為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上述手鐲、項鏈標注的字樣與“Cartier”“BVLGARI”“VCA”注冊商標相似,貨值金額為46298元,且經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鑒定,上述5件商品“系侵犯商標權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白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手鐲及配件1只、項鏈4條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澄邁福山鵬錦日用品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月3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福山鎮福橋路一處倉庫開展日常檢查,現場發現倉庫內存放標示“澄邁福橙”字樣的膠帶54卷,標示“澄邁富硒”“FU-ORANGE”字樣及圖形的包裝紙箱7800個,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包裝紙箱、膠帶的進貨來源及“澄邁福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持有人授權許可材料。
經查,2023年12月28日,當事人自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上述膠帶及紙箱,且不能提供推銷人員的聯系方式,當事人承認上述膠帶及紙箱是將銷售給福橙種植戶打包橙子使用。經澄邁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上述膠帶及紙箱貨值金額為2.7462萬元。
當事人未經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持有人許可,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沒收侵權膠帶54卷、包裝紙箱7800個的行政處罰。
六、海南仟眾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根據群眾電話投訴,2024年3月19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位于儋州市那大鎮國營西聯農場北部灣大道西聯豪庭小區的兩臺電梯出廠編號為1406K4265、F1712-0328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經查,海南仟眾電梯有限公司作為上述電梯維保單位,未嚴格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要求對上述兩臺涉案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三亞茂華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鍋爐案
2024年1月16日,根據陵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線索,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茂華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2023年8月,當事人采購了一臺鍋爐[撬裝式有機熱載體爐,鍋爐型號:YWS1.2-0.7/320/300-Y(Q)]用于生產,鍋爐到廠后未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安裝告知就開始安裝,安裝后也未對鍋爐進行檢驗。2023年9月,當事人將未經檢驗的鍋爐投入使用,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三亞田獨莊輝陽海鮮店欺詐消費者案
2024年5月28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三亞田獨莊輝陽海鮮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一消費者在該店購買海鮮的過程中,員工周某使用無提手的筐去皮后,再將裝有海鮮且有提手的筐替換稱重,共計替換了4個有提手的筐,經現場比對,有提手的筐比無提手的筐重0.075kg,共計多稱了0.3KG,多收價款42.74元。
經查當事人的店內監控視頻,抽取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28日監控視頻資料,檢查發現當事人分別在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6日的七天時間內還存在8次以作弊方式造成短斤缺兩的違法行為,期間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2.74元、處罰款50萬元、停產停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九、文昌抱羅周培化肥店銷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3月26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文昌抱羅周培化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待售的澳邦農豐復合肥料20-20-20+TE(50kg/包、生產日期2023年11月10日)現場無法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生產許可證。經檢驗該批肥料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肥料18包、處貨值金額1.8倍罰款0.9萬元。
十、屯昌南呂祖峰摩托車維修店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7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屯昌南呂祖峰摩托車維修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行存在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經查,該商行待售的6輛電動自行車(型號TDR3082Z、TDR3170Z、TDR3105Z各2輛)車身外觀與產品質量合格證的整車樣式明顯不符,坐墊和車廂都有明顯的改裝痕跡,其中坐墊長60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