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發布“鐵拳”“執法亮劍護民”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年以來,寧波市場監管系統持續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和“執法亮劍護民”行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知識產權、車輛檢測、價格等方面違法行為。截至目前,“鐵拳”行動結案6793件,罰沒款5990萬元,移送公安機關41件;“執法亮劍護民”行動結案1176件,罰沒款2251萬元,移送公安機關17件,有力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現將部分典型案例發布如下:
“鐵拳”“執法亮劍護民”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奉化區某批發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案
2024年1月10日,奉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奉化區某批發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商用猛火灶,并處罰沒款2.2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5日,奉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和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待售10款286臺商用猛火灶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 35848-2018)要求,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格證等相關材料。經抽樣檢測,5款抽樣產品因無熄火保護裝置等均為不合格產品,其余款號因信息不全無法抽檢。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鎮海區某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13日,鎮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鎮海區某養生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2日,鎮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開展“保健”會銷,并播放“養生講座”視頻。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開始以體驗及播放視頻的形式銷售“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膠”“某細胞康養儀”等未取得藥品、醫療器械或保健品批準文號的普通商品,并宣傳上述產品有醫療功效,效果異常“神奇”,而對于這些功效當事人均無法提供相關依據予以證明。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共組織了2.6萬多人次會銷活動,并售出了相關商品若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北侖區某電動車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侖區某電動車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罰款2.1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8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現場有10輛在售電動自行車的“浙品碼”產品出廠圖與實物有明顯不一致。經查,上述電動自行車實際的整車外形與對應型號的產品合格證的簡圖結構不相符,均加裝了尾架坐墊以及對應顏色的車箱。經現場測量,座椅長度均超過35厘米,為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相關規定的不合格產品。至被查獲時止,上述電動自行車均未賣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江北某市場開發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案
2024年7月17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北某市場開發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7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一臺正在使用的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為2024年3月,已超期。經查,當事人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顯示維護保養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在維保合同到期后未續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寧海縣某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2024年8月29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海縣某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28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大眾型公墓銷售價格高于政府指導價(最高3.8萬元/座)。經查,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間,當事人分別以5.5萬元/座和5.8萬元/座的價格售出14座墓穴,共計多收價款24.1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并作出行政處罰。截至2024年8月9日,當事人已退還全部多收價款。
案例六:寧波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9月13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機油、罰款4.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0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標有“美孚”“Mobil”商標的機油共計169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余姚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案
2024年4月16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余姚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6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電商平臺設有店鋪,并參加了平臺兩次秒殺活動,宣傳其榨汁機“秒殺價¥297 限時直降302”“即將恢復¥599 即將售罄”等內容,但活動前七日該商品并未以標稱的599元實際成交過,且上述秒殺活動結束后,當事人沒有恢復原價。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共售出商品147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慈溪市某手機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3月25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慈溪市某手機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7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2021年7月開始,當事人入駐某線上租賃平臺,從事手機租賃服務。當事人在租賃平臺與消費者簽訂租賃服務協議,協議內容包含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維權途徑等內容。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共計租出手機21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和從事食品經營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5月20日,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對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和從事食品經營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假冒品牌白酒和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5日,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陸續從上門推銷人員處或者以回收方式購入標稱“五糧液”“劍南春”等品牌白酒77瓶,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文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該批白酒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象山某奶茶店刷單虛假宣傳案
2024年2月2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象山某奶茶店通過刷單偽造產品銷量,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9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在象山加盟了一家連鎖奶茶店,為提升銷量排名,將外賣平臺上的銷量作為員工的考核指標,并規定若平臺當天銷量低于27單,由員工自行下單增加銷量數據,并對五星好評訂單給予報銷。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江蘇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特種設備檢測報告案
2024年8月19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江蘇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特種設備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3.0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6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寧波某公司編號L26曳引驅動乘客電梯開展檢查,發現該電梯的檢測機構即當事人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經查,當事人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2024年3月2日,當事人對上述電梯開展檢測服務。在電梯機房通道門和機房其他地方沒有警示標志的情況下,出具“機房通道門及警示標志檢測結果:符合”的《電梯自行檢測報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寧波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2024年8月26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8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出具機動車檢驗報告涉嫌未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和排氣污染物檢驗。經查,當事人在對2輛機動車進行底盤檢驗的全過程中,均未使用專用錘進行過敲擊檢查動作,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使用雙怠速法對1輛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物檢驗過程中,發動機在高怠速狀態未持續15秒,不符合《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