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在現代農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合理施肥可以為作物提供充足的營養,提高作物的免疫力,減少病蟲害的發生。如果肥料的總養分達不到包裝的標識含量值,將導致植物生長不良,影響作物產量和品質。如果氯離子含量超標還會對作物幼苗、忌氯作物造成影響,甚至對環境造成污染。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7日山東省龍口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抽檢報告,顯示龍口市某農資經銷處銷售的元泰豐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肥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經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銷售質量不合格化肥的行為。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化肥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當事人銷售的復混化肥有機質含量<25%,氯離子含量>3%,根據GB/T 18877-2020《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標準,復混化肥有機質含量應≥25%,氯離子含量≤3%,當事人銷售的化肥產品不符合以上標準要求。合格的復混化肥應滿足以下要求:
總氮(N)含量%≥12.0-1.5(GB/T 17767.1-2008)
有效磷(P2O5)含量%≥8.0-1.5(GB/T 8573-2017)
氧化鉀(K2O)含量%≥5.0-1.5(GB/T 17767.3-2020)
總養分(N+P2O5+K2O)含量%≥25.0(GB/T 18877-2020)
氯離子含量%≤3.0(GB/T 18877-2020)
機質含量應≥25.0%(GB/T 18877-2020)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姜增昀 張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