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4年,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濟南滿堂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龍井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6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對濟南滿堂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7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淘寶網店鋪銷售標有“龍井茶”標識的茶葉商品,未能提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使用材料。當事人生產標有“龍井茶”標識的茶葉,并通過淘寶網店鋪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島驪龍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生產侵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6月26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島驪龍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生產侵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7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現場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29箱,涉案貨值金額共計6576元。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辨認,該129箱慕月蘋果味起泡酒侵犯了第11127266號“Champagne”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營區世紀聯華購物超市(婁阿吾)假冒“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的商品案
2024年9月29日,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區世紀聯華購物超市(婁阿吾)假冒“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19日,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東營區世紀聯華購物超市(婁阿吾)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君絲寶”火鍋粉絲,標簽標注“龍口粉絲”。“龍口粉絲”是地理標志產品,執行標準為GB/T19048-2008。涉案粉絲產品未按照“龍口粉絲”的執行標準生產,不符合“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相關技術規范,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擅自使用“龍口粉絲”,易使消費者對產品品質、質量及來源等造成混淆誤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煙臺市凱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2月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對煙臺市凱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地理標志商標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4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對煙臺市凱久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勇士之舞龍舌蘭風味配制酒”,瓶身標簽含有“TEQUILA”字樣,與墨西哥“Tequila”地理標志商標相同,且未取得“Tequila”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微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仲淺村衛生室銷售侵犯“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9日,微山縣市場監管局對仲淺村衛生室侵犯“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案,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2日,微山縣市場監管局對微山縣仲淺村衛生室進行監督檢查。經查,仲淺村衛生室保溫柜內存放待售的寧夏五寶之首“中寧枸杞”,當事人不能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使用“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也不能提供涉案產品來源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區域內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乳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乳山鮮美島(乳山)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案
2024年4月10日,乳山市市場監管局對乳山鮮美島(乳山)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5日,乳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乳山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對一起網絡銷售假冒“乳山牡蠣”地理標志和乳山牡蠣協會防偽標識“履信”注冊商標的食品案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將“乳山牡蠣”雙授權證書照片及“乳山牡蠣”生鮮產品“履信”防偽標簽轉讓給假冒“乳山牡蠣”直播賣貨的小海鮮(德諾海產品)店主辛某某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乳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樂陵市宜華圓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寧夏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8月16日,樂陵市市場監管局對樂陵市宜華圓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寧夏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2日,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樂陵市宜華圓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枸杞包裝標識與“寧夏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近似,未經寧夏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授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樂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菏澤市牡丹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柳氏茶葉門市銷售侵犯“日照綠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2日,菏澤市牡丹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菏澤市牡丹區柳氏茶葉門市銷售侵犯“日照綠茶”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8日,菏澤市牡丹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菏澤市牡丹區柳氏茶葉門市進行檢查。經查,現場發現標注“日照綠茶”字樣的包裝袋,當事人不能提供此包裝物的進貨來源及進貨發票,也未能提供“日照綠茶”商標持有人授權使用該注冊商標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菏澤市牡丹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