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市民張先生在月城某足浴店消費,沐浴后發現自己使用的沐浴露已經超過限用日期,是過期產品。張先生向商家反映并要求退賠,商家稱沐浴露是免費使用,拒絕退賠。于是張先生向江陰市消保委月城分會求助,希望介入解決這一糾紛。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月城分會工作人員聯合市場監管局月城分局執法人員開展核查,發現足浴店浴室內,放有兩瓶沐浴露,限用時間分別是:20211207和20221212,均已過期。該足浴店提供洗浴、足療等多項服務,價目表中并未對沐浴露使用標示價格收費。
商家
商家確認張先生在此消費過,做了足療項目并在浴室洗浴,但商家認為并未對自己提供的沐浴露收費,張先生要求退還洗浴、足療等消費款并三倍賠償是無理要求,因此拒絕退賠。
執法人員
市場監管局月城分局執法人員指出,沐浴露雖然是免費使用 ,但已經超過限用日期,商家將過期化妝品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該行為已構成違法,遂對商家立案查處。
調解結果
月城分會工作人員向商家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最終經調解,商家退還張先生浴資,承諾承擔張先生因使用過期沐浴露導致皮膚損傷、過敏等癥狀的所有醫院診斷治療費用,張先生對此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第四十二條規定,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足浴店雖不銷售沐浴露,但為消費者提供了該產品使用,應當保證其產品質量合格不會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消費者使用了商家提供的過期沐浴露,本身存在人身健康安全風險,不能以免費來逃避賠償責任。同時,提供過期化妝品給消費者使用是違法行為,將面臨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