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9月初,陸先生購買一臺新能源車,第二天就出現整車抖動現象,四個輪轂均有故障,兩個月內維修4次,故障仍未排除。投訴人認為車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投訴,要求商家退換車輛。
處理過程及結果
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接訴后展開調查。
商家表示,已為客戶提供代步車,待廠方技術專家來店指導維修。
市消保委要塞分會指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經調解,商家為維護品牌美譽度,同意退車退款,陸先生對處理結果滿意。
法規鏈接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系統、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