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典型案例(第二批)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范作用,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開展了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典型案例征集活動。經專家評選,確定了涉及食品安全、廣告、反不正當競爭、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商標等主要監管領域的典型案例。現公布第二批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家港某健康管理中心商業混淆不予處罰案
2022年5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張家港某健康管理中心設置的店招包含“XX老鋪”“南京XXX”等字樣,涉嫌侵權。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與A公司簽訂加盟經銷等系列協議。A公司向當事人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稱B公司為“XX老鋪”商標、“南京XXX”字號的合法使用者,并已授權A公司使用。但“南京XXX”字號實際為C公司所有,C公司僅授權B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該字號,無權對該字號轉授權。因此,當事人擅自使用“南京XXX”字號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構成商業混淆違法行為。
本案中,A公司、B公司在對外招商中以“南京XXX”字號對外宣傳,當事人加盟簽約的材料亦重點標識“南京XXX”,極具迷惑性。當事人簽訂加盟協議后,其店招、室內裝潢等都需A公司審核,宣傳材料由A公司統一配發。在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檢查前,當事人已發現A公司提供的產品與市場上“南京XXX”主流產品不同,并于2022年4月停止銷售相關產品。綜上,當事人已履行一定注意義務,無主觀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案后,當事人對經營場所內的牌匾、店內宣傳資料等均予以整改,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指導當事人在今后的商業活動中增強辨別力,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規范自身經營行為,避免再次出現此類違法行為。
案例二
蘇州某餐飲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冷食類食品不予處罰案
2022年6月,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蘇州某餐飲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經營冷食類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中下旬銷售椒麻脆腸、老壇冬菜香筍、爽口木耳、椒麻烏雞爪四類冷食類食品,總貨值共計70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四種冷食類食品為預包裝食品,由當事人總公司統一配送,當事人僅在專門的操作臺將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等簡單加工制作后銷售,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7.2.3規定。當事人亦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相關進貨憑證,索證索票齊全。案發后,當事人積極整改,于現場檢查后立即下架相關產品。另,當事人已經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增加冷食類制售項目。綜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虎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案后,虎丘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并指導其依法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體現法律剛性與民生溫度之間的平衡。
案例三
昆山某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減輕處罰案
2023年2月,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某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鋪銷售的兩款普通食品益生菌,網頁上有“增強免疫力”“提高自護力、支持呼吸道病原體的免疫防御、有利于抵抗感染、吞食更多有害菌、更可調節免疫系統,有助于呼吸健康、補充Bi-07可減少3至5歲兒童呼吸道感染癥狀的發生率和持續時間”“靶向瘦腰”等相關宣傳。案涉兩款產品均于2023年2月上架銷售。違法產品頁面由當事人自行制作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江蘇省廣告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材料,主動整改,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危害性較小,且已整改完畢,具有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條規定,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責令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000元。案后,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指導企業制定針對性的整改計劃,完善企業制度和管理流程。經過指導,該企業對自身進行了“全面體檢”,設置“合規專員”崗位負責廣告合規審查,強化廣告內部審查管理,尊法守法意識有效提升。
案例四
崔某侵犯商業秘密從輕處罰案
2023年2月,常州市金壇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當地公安機關交辦的反映當事人崔某涉嫌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許可將權利人內部包含涉密技術內容管理文件下載并外傳。經鑒定,涉案技術信息的市場價值評估為523.33萬元,當事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金壇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將存儲涉案技術信息的手機、電腦交由權利人保管,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同時,當事人雖然竊取涉案技術信息但并未使用獲利,尚未對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失。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情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金壇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處罰款20萬元。本案對企業離職員工保守商業秘密起到了重要預警作用,案后當事人深刻反思,并表示要認真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自覺遵紀守法。
案例五
淮安某口腔門診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從輕處罰案
2023年7月,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淮安某口腔門診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有1臺載人電梯在使用,但無法提供該電梯的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經查,該電梯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3月,當事人自2023年5月開始使用該電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被查處期間,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在現場檢查時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案發后主動申請辦理電梯檢驗且經檢驗合格,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淮安區市場監管局經綜合裁量,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處罰款5萬元。案后,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宣傳特種設備使用有關安全知識,指導當事人在后續經營過程中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安全可靠運行。
案例六
江蘇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轉供電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從輕處罰案
2023年3月,儀征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江蘇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進行轉供電時,涉嫌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經查,2016年4月當事人將自有的部分廠房租賃給第三方使用,租戶均未在國家電網另開立電網賬戶,由當事人實施轉供電。至案發時,當事人累計多收取電費87293.37元,加收電工費38400元,合計加收費用125693.37元,扣除稅費后為111233.0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構成在轉供電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的違法行為。
綜合考慮當事人能夠積極接受檢查并充分配合,主動提供調查所需證據材料,并在規定期限內將加收費用全額退款給終端用戶,減輕了危害后果,根據《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儀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從輕處罰,給予警告處罰,免予罰款。案后,儀征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已經加強了對轉供電政策法規的學習,按實收取終端用戶的電費,并對電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
案例七
鹽城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從重處罰案
2022年11月,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鹽城某公司東動力車間導熱油管道、動力車間蒸汽管道、東動力車間和西動力車間液氨管道已經超過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有效期,遂開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檢壓力管道,并對管道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2022年12月,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再次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遂對上述設備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的壓力管道數量共11011米,且均已超過檢驗有效期,其中部分壓力管道使用將近10年,時間較長。但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下達指令書責令停止使用后仍在運行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重處罰,處罰款25萬元。案件調查期間,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了督促整改,經再次檢查,當事人壓力管道已經檢驗合格,安全隱患已經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