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4年,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部分電動自行車違法典型案例。
一、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萊陽市城廂特達交電商場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6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萊陽市城廂特達交電商場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3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的34輛電動自行車存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經查,系當事人對上述電動自行車私自進行改裝,導致其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要求。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線索進行通報。
二、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騎魯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0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市南區騎魯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市南區騎魯電動車行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在售的4類品牌6種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均與產品合格證參數描述不一致,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抽樣檢驗,并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上述6種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項目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標準。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線索予以通報。
三、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德州利邦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0日,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德州利邦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6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德州利邦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電動自行車3輛并對該產品抽樣檢驗,報告結果顯示產品不合格。2024年8月22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進行現場檢查,對涉案產品1輛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經調查,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4497元,未對外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線索予以通報。
四、濟南市濟陽區全順電動車經營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7日,濟南市濟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濟陽區全順電動車經營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5日,濟南市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全順電動車經營中心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待售的19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與相應車型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簡圖不一致,經抽樣檢驗,以上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大于標準要求,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濟南市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線索予以通報。
五、日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廣電動車修理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廣電動車修理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在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專項整治執法檢查中,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廣電動車修理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2輛,涉案金額2500.00元,除用于抽樣檢驗外,未對外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線索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