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現將甘肅省市場監管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威市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祝某液化氣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3月5日,天祝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武威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天祝縣馬營坡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不合格《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該產品所檢項目二甲醚含量不符合GB11174-2011標準要求,屬不合格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提供的該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已全部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事實。天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7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卓尼縣某有機肥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行業標準有機肥案
2024年3月12日,甘南州市場監管局收到監督抽查檢驗報告,顯示卓尼縣某有機肥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有機肥料所檢項目中有機質的質量分數(以烘干基計)項目不符合NY/T525-2021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產品質量不符合行業標準產品的違法事實。甘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行業標準有機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物品、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天水市張家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張家川某教育中心食堂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5月27日,張家川縣市場監管局在張家川縣某教育中心食堂檢查時發現該食堂使用的“福春園骨肉相連串”等原輔料現場不能提供購進票據及供貨方的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要求七日內完成整改。6月5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教育中心食堂整改情況開展復查時,發現其仍有部分原輔料購進票據及供貨方資質不齊全,且建立的原輔料臺賬記錄不規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事實。張家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白銀市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靖遠縣某職業中專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0日,白銀靖遠縣市場監管局對靖遠某職業中專學校食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生制品)已經超過保質期。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違法事實。靖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金昌市永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永昌縣某五金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4月10日,永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永昌縣城關鎮某五金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正在經營的標識“昆侖之星HEC-Ⅱ-35冷卻液”系列產品和標識為“長城”潤滑油系列產品,現場不能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及同批號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經立案調查,通過商標所有權人現場辨認,認定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兩類產品與正品的批號、防偽標志不符,屬于侵犯“昆侖之星”“長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事實。永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32328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