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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發布一批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案例
今年3月以來,舟山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實施助企惠民“十件實事”,圍繞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關系安全底線、生命健康及普遍詬病的“頭疼小事”,尤其是食品安全領域非法添加、摻雜摻假行為,深入開展執法檢查,查辦了一批重點違法案件。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現將6個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岱山縣局查處農貿市場經營戶沈某生產、經營添加禁用化學物質的黃豆芽案
2024年9月23日,岱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沈某生產、經營添加6-芐基腺嘌呤等違禁化學物質黃豆芽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日,岱山縣局依法對當事人擺放在岱山縣東沙鎮農貿市場經營攤位上銷售的黃豆芽進行抽樣送檢。3月20日,檢驗報告結果表明,上述黃豆芽中含有6-芐基腺嘌呤(6-BA)42.6ug/kg,該化學物質應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3月2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在當事人的生產場所內發現3桶正在生產培育的黃豆芽,還發現1瓶內含無色液體的無包裝塑料瓶,隨后抽樣發現上述3桶黃豆芽均含有該化學物質,生產培育黃豆芽所使用的無色液體也為6-芐基腺嘌呤(6-BA)。
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6-芐基腺嘌呤等違禁化學物質黃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當事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岱山縣局于5月9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門,后收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遂對當事人沈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岱山縣局查處岱山縣某食品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岱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食品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7日,岱山縣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岱山縣某食品廠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鯧魚串及黃魚串兩款生制水產制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辣椒紅,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查明,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076-2014)》的規定食品添加劑辣椒紅的使用范圍不包含水產制品,當事人生產的鯧魚串及黃魚串兩款產品同時屬于生制水產制品,故當事人在上述2款水產制品中對添加辣椒紅的行為構成了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由于當事人未制作生產銷售記錄,違法所得無法查清。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岱山縣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嵊泗縣局查處某螺漿加工廠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螺醬案
2024年2月26日,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嵊泗縣某螺漿加工廠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螺醬的行為作出:1. 沒收違法所得0.2205萬元并處罰款3萬元;2.沒收2023年7月1日生產的151瓶規格為250g/瓶的不合格瓶裝野生螺醬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2023年6月30日以0.68萬元收購了201斤黃螺,在7月1日生產規格為250g/瓶的瓶裝野生螺醬200瓶。2023年11月21日,嵊泗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上述瓶裝野生螺醬進行執法抽樣,經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該瓶裝野生螺醬大腸菌項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品制品》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嵊泗縣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新城分局查處新城水產經營攤位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系列案
2024年9月14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接舉報稱某農貿市場部分水產經營攤位疑似在新鮮梅魚中添加“黃粉”。
經查明,該農貿市場部分水產攤位從舟山國際水產城某流動攤位處購入新鮮梅魚若干,同時為提升外觀鮮度、增加銷量,在明知“黃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情況下,從供貨商處無償取得袋裝“黃粉”,在攤位內通過自來水將之溶解,使用“黃粉”溶液將梅魚浸泡染色后對外銷售。另經檢驗,上述梅魚、“黃粉”溶液中均檢出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堿性橙2成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鑒于堿性橙2系《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中所列物質(主要成分),食用后對人體健康存在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等相關規定,該系列案擬經行刑銜接機制移交公安機關。
5.六橫分局查處沈某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甜蜜素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6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依法對沈某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甜蜜素的包子及未履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2元、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0日,六橫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沈某某生產經營的包子進行監督抽查。經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樣品中檢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時,當事人無法提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相關進貨票據。綜上,當事人沈某某違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未履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六橫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6.普陀山分局查處朱家尖某燒烤店經營摻雜摻假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6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朱家尖某燒烤店經營摻雜摻假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6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6日,普陀山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朱家尖某燒烤店存在銷售假冒羊肉串的情況。8月19日,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鴨肉串為原料,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串出售的情況,銷售數量1千余串,構成行政違法。
當事人明知用以加工的肉串主要配料為鴨肉,仍以其為原料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串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構成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普陀山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