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市場監管執法稽查、投訴舉報工作會議暨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部署會的精神,緊緊圍繞“講政治、保安全、促發展、強監管”工作主線,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現公布2024年第八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產品案
2024年3月26日,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徐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出廠、銷售到濮陽的6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與成品待售區存有的8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均為未取得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涉案貨值金額共計21556元,當事人實際銷售6輛,違法所得120元。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豐縣市場監管局對涉案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及相關物品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出廠、銷售未經認證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豐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動摩托車的質量安全事關駕駛人及路人的交通安全,查處此類案件不僅是對交通安全的保障,對市場的規范,還可以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打擊非法改裝、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從而確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電動摩托車市場的健康發展。
案例二: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睢寧縣某生鮮水果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1日,睢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睢寧縣某生鮮水果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有一臺正在使用的電子計價秤,該秤現場未發現有檢定標識,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涉案電子計價秤進行扣押,送至睢寧縣市場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經檢定,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的“通用技術要求”檢定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定報告,當事人對檢定結果無異議,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從他人店鋪拿來該臺電子計價秤,供店內稱量排骨。涉案電子計價秤造成的誤差導致的多收取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睢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子計價秤的準確性在人們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它確保了我們在購物時能獲得準確的商品重量,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電子計價秤生產、銷售、使用全鏈條監管,依法打擊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等計量違法行為,更好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
案例三: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沂市某農資門市經營質量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4月12日,新沂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某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新沂市某農資門市銷售的顆粒過磷酸鈣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涉案產品有效磷項目不符合GB/T20413-2017標準要求,結果為不合格。2024年5月14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有同批次的不合格的化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顆粒過磷酸鈣,是2024年3月份從新沂市農資城購進,共購進2噸,一噸25袋,進價35元/袋,售價40元/袋。至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時,檢驗不合格化肥已全部銷售完。經計算,該批次化肥貨值金額為2000元,違法所得250元。
當事人經營質量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新沂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化肥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資,其質量關系到農民增收、農業發展、鄉村振興。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檢查力度,堅決打擊經營不合格化肥的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四:銅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日,系統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稱江蘇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某品牌馓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下午,銅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報告,并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的生產廠區和倉庫內未發現上述被抽檢批次的不合格產品。經查,該批次涉案產品共生產了48件,每件12袋(240克/袋),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發布了召回公告,對已銷售產品進行召回,該批次涉案產品共召回2件,其余產品由于距離生產日期較遠,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該批次涉案產品的成本價格為7.06元/袋,銷售價格為7.5元/袋,貨值金額為4320元,違法所得242.88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銅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2.88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無小事。發現問題是為了解決問題,避免問題的再次發生。本案中,執法人員主動協助企業查找致使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企業在發現問題、整改問題的過程中借助了長期合作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技術力量,準確發現問題所在,作出針對性的整改,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標準,提升產品質量,保證食品安全。
案例五: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鼓樓區某建材經營部銷售經抽檢不合格的滅火器案
2023年7月13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鼓樓區某建材經營部銷售滅火器檢驗不合格的工作移交函,同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1日訂購了12具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用于銷售,進貨價為25元/具,銷售價為35元/具。2023年4月4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所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涉案產品質量(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項目、爆破試驗(筒體爆破壓力)項目和滅火劑性能-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被查為止,當事人所購12具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銷售給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4具用于抽樣檢驗,剩余8具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已由當事人退還至生產廠家,違法貨值金額為420元,違法所得4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鼓樓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元,罰款1010元的行政處罰。后經回訪,當事人已完善了相關進貨查驗制度,銷售的滅火器也符合相關標準。
典型意義:滅火器的產生是為了將火災消滅在萌芽之中,無論生產還是銷售不合格滅火器,都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存在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風險。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以鐵的手腕給予懲戒和震懾,對商家進行從重處罰,將抽檢不合格的商家納入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抽檢批次,提高違法成本,讓商家不敢制假、售假。同時,通過嚴格執法促進深度普法,積極促進滅火器生產、銷售經營主體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六:泉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辦徐州某電梯有限公司不按技術規范要求保養電梯案
2024年5月,泉山區市場監管局在特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徐州某電梯有限公司負責維護保養的32部電梯中,部分電梯的維護保養存在未按照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護保養的問題。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電梯維保業務。維保工作人員夏某、劉某存在沒有按照規范要求對電梯實施現場保養,不如實記錄保養工作情況和電梯技術狀態,對電梯維保結果主觀臆斷地勾選“正常”,上傳虛假維保數據,實施電梯虛假維保的違法行為。上述涉案電梯,部分電梯為免費贈送維保,沒有簽訂委托保養合同,另一部分電梯因當事人虧損無利潤,所以無電梯虛假維保違法收入。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護保養電梯的行為,違反了《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泉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梯作為方便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特種設備,其使用安全與維保質量涉及民生。本案當事人在電梯維保過程中,未到現場保養,上傳虛假維保數據,這種電梯虛假維保的違法行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此案的查處,對電梯維保行業敲響了警鐘,有效震懾了違法分子,體現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電梯虛假維保亂象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