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11月,常州經開區消費者協會遙觀分會接到市民陸先生來電反映,其于2023年4月在某家電商家處購買了7400元的電視機,整機包換期1年,在2024年年初該電視發生質量問題,商家幫助其更換了新的電視,但在2024年11月時電視機再次出現質量問題,陸先生要求再次更換新的電視,商家已超過包換期為由拒絕更換,只同意維修,陸先生在協商無果后只得選擇向消協求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接到投訴后,常州經開區消協遙觀分會隨即聯系了市民陸先生了解情況,并立即前往商家現場核查調解,商家表示第二次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自2023年陸先生付款時已超過1年包換期,所以只同意維修,不同意更換。陸先生則認為商家計算方法不合理,因為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換貨后,質保期應當重新開始計算,雙方對此意見不一致。
在明確具體情況后,消協工作人員向商家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義務后,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即陸先生的電視機在三包期內更換過,應重新計算三包期。經過工作人員普法調解,商家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同意為陸先生更換電視機并重新開始計算三包期限,陸先生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完結之日起計算,需要經營者另行安裝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裝完成之日起計算。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義務后,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修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有效期限。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
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消費提醒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也為陸先生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有力支撐。常州經開區消協在此呼吁光大經營者,應認真學習、積極響應、嚴格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和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務政策,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保留好商品的維修記錄、更換記錄,以便作為重新計算保修期的憑證和依據。在發現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與商家自行協商,若無法協商一致,可以撥打12345或12315投訴,或尋求被訴方所在地的消協組織介入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