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近日,鐘樓區消費者協會南大街分會收到唐先生的投訴,稱其參加了常州某公司組織的“看房團”,去外地參觀時看中了山東煙臺某區的在建海景房,在銷售人員大力推薦下,支付了3萬元定金預定了一套房子。回常后因家人不同意購買,遂向常州某公司要求退款,但遭到了拒絕,希望消協幫助協調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在與唐先生溝通時發現,其在付款時一未索要付款憑證,二未簽訂購房合同,只能出示銀行轉賬記錄;聯系組織“看房團”的公司進行調解,據負責人稱,該公司只收取每人200元的出行費用,其負責組織目標客戶前往海景房所在地參觀,成功交易后再從海景房銷售方那里收取提成獎勵。該公司負責人認為,唐先生是在自愿的前提條件下向海景房銷售方付款的,理應向海景房銷售方進行要求退款,因此拒絕了唐先生的退款要求。最終工作人員要求組織“看房團”的公司聯系海景房銷售方,為唐先生補開付款發票,并將了解到的情況跟唐先生做了詳細說明,建議其向海景房銷售方所在地相關部門投訴,或考慮司法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因此房屋銷售公司應當向唐先生提供發票等購貨憑證。
消費提醒
鐘樓消協南大街分會提醒廣大消費者: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和交通日益便利,消費者有條件異地購買“度假房”的情況已較為常見。消費者在支付欠款前,需全面考慮謹慎決定,多了解購房地的政策和居住實際情況,由家庭成員共同討論后再下決定,切勿聽信銷售人員“甜言蜜語”而“激情消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支付錢款時,務必要索要發票收據,仔細審查購買合同,認清合約方身份,對“訂金和定金”之類的文字游戲一定要擦亮雙眼,謹防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