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肇慶市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部署,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商品,持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強化部門協作,重拳出擊、整治到底,查處了一批侵權假冒違法案件。現公布肇慶市2024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典型案例。
案例1:高要區某五金制品廠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6月8日,肇慶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高要區某五金制品廠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HOPO”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及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通過模具生產加工標注有“HOPO”注冊商標的傳動盒990個。經鑒定,上述商品均為侵權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2024年8月2日,肇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模具和成品等涉案物品,并處罰款。
案例2:肇慶市某管理有限公司針對“端州月餅”實施商業混淆行為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端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肇慶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端月州?餅”外包裝月餅盒設計與投訴人出品的“端州月餅”外觀設計無實質性差異。當事人在未得到“端州月餅”出品商的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端月州?餅”上使用與投訴人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端州月餅)、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經核實,當事人生產涉案“端月州?餅”月餅合計22674盒,貨值合計66706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構成引人誤認為“端月州?餅”是投訴人出品的“端州月餅”或者是與投訴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的混淆行為。2024年10月23日,端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肇慶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專利的“湍州?”月餅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端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肇慶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產銷售假冒專利的“湍州?”月餅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實,當事人在其生產銷售的“湍州?”月餅的包裝盒蓋子標注“外觀設計專利號:ZL 2023 3 0138423.X”字樣,但上述月餅包裝盒標注的專利號的外觀設計主視圖的圖案與該包裝盒所使用的外觀設計主視圖的圖案不一致,且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月餅包裝盒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授權證明材料。經計算,當事人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了5000盒涉案“湍州?”月餅并對外銷售,其生產銷售假冒專利的“湍州?”月餅的貨值金額合計7896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的假冒專利違法行為。2024年4月12日,端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公告,作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高要區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案
經抽檢,當事人某肥業公司生產的肥料產品的有機質的質量分數為25.5%(限值為≥30%),被判定為不合格。經高要區農業農村局調查,當事人生產了抽檢批次的有機肥產品共5噸,銷售收入共3250元。高要區某肥業公司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2024年1月25日,高要區農業農村局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懷集縣某日用百貨店銷售使用“馬壩油粘米”名稱的產品致使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自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案
根據案件線索,懷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懷集縣某日用百貨店依法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在該店營業場所內的貨架待售區上擺放有兩包“馬壩油粘米”。經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4年9月20日發布的公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127號)顯示,僅在廣東省曲江縣現轄行政區域生產的油粘米方可使用“馬壩油粘米”地理標志名詞。當事人銷售的馬壩油粘米的生產廠家為高安市某大米加工廠,產地為江西省宜春市,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2024年3月11日,懷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做出罰款、沒收涉案商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7:德慶某便利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案
根據案件線索,德慶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18日對德慶某便利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煙草制品經營,違法經營額2380元,違法所得348元。當事人銷售的6種煙草制品經廣東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違法經營額2190元,違法所得272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5月22日,德慶縣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煙草制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8:德慶縣某種植公司使用禁用農藥案
肇慶市農業農村局抽檢德慶縣某種植公司3000克鮮樣紫貝,經檢測,“毒死蜱”檢測結果為8.56mg/kg,限量值≦0.02mg/kg,單項結論為不及格,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經查明,當事人種植了約0.4畝紫貝,并購買了1瓶毒死蜱并全部噴施于這批紫貝,該批紫貝產品重量約600斤,市場價1.2元/斤,貨值720元。該批紫貝產品在抽檢后沒有流通到市場銷售,2024年1月4日在執法人員監督下已全部現場銷毀。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使用禁用農藥的違法行為。2024年4月10日,德慶縣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沒收禁用的農藥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9:陳某銷售假冒“FENDI”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4年7月10日,肇慶高新區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有人在轄區內銷售假冒“芬迪”牌皮包,肇慶高新區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并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開始租借居民小區內的出租屋作為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皮包的倉庫。經搜查,倉庫內共存放3668個皮包。經鑒定,上述皮包均是侵犯“FEND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案侵權產品總價值為81831400元。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目前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10:封開縣某林業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林木種子案
2024年9月23日,封開縣林業局對肇慶某林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日常執法檢查,發現2024年8月至10月,肇慶某林業有限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非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株數為1640株。肇慶某林業有限公司未對該批種子進行銷售,沒有違法所得。肇慶某林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違法行為。2024年10月31日,封開縣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種子、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