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24年6月6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生活美容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處用于生活類美容的美肌凝膠產品已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現場提取相關證據材料,隨后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6日購進了20瓶(35g/瓶)美肌凝膠,該商品的限期使用日期為2023年12月18日,檢查當日剩余12盒美肌凝膠仍在使用,其余8瓶美肌凝膠均已使用完。當事人銷售使用的美肌凝膠銷售價格為200元每次,一次使用一瓶,因此,該過期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其余8瓶美肌凝膠的銷售使用記錄,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案件定性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美肌凝膠產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
相關處罰依據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我局當事人作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12盒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案件提醒
美容產品直接接觸人體皮膚,商家尤其需要重視產品的質量以及使用期限。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也需要對產品的質量進行自我把關,確保消費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案例二
案情介紹
我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美容美發門店進行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門店的價目冊中使用標有“原價”“5折”“3.8折”“3.3折”“3折”價格對比,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原價的銷售記錄。我局對該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該美容美發店成立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開始在美容項目的“面部基礎護理”套餐中使用原價380元、5折190元、3.8折144元、3.3折125元、3折114元;“面部全套護理”套餐原價880元、5折440元、3.8折334元、3.3折290元、3折264元等價格。經核查該店的銷售系統,未查詢到標示原價的銷售記錄,當事人無法提供標示原價的銷售記錄,也不能提供標示原價的合理依據。
案件定性
當事人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為目的,把從未在其店內產生過交易記錄虛構成原價對外展示,并以此“原價”作為被比較價格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規定,構成通過虛假價格比較的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
相關處罰依據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作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商家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通過虛標的原價與實際銷售價格作比較的方式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并從中謀取不法利益。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