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同市云岡區某車行經營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案
云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云岡區某車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車行經營的1輛型號TDT2183Z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電池倉內蓄電池為鉛酸蓄電池,隨車產品合格證參數標明的蓄電池類型為“鋰電”,產品的關鍵元器件發生了變動。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型號電動車1輛,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3100元。
案例二:大同市云州區某摩托車行經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云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云州區某摩托車行現場檢查,發現店內有1輛車型類似于電動摩托車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價1200元,其鞍座經過測量,長度超35厘米,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GB17761—2018) 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經調查,當事人共購進1輛,執法人員要求返廠處理。當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車行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已銷售。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沒收非法所得200元并罰款1440元。
案例三:大同市渾源縣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與原車充電器不匹配案
渾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某車行銷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存在充電器不匹配問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中對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的安全和標準要求。電動自行車銷售價格為1298元。經渾源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與原車充電器不匹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罰款1298元。
案例四:大同市廣靈縣某車行銷售未按規定變更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案
廣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靈縣某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陳列有2輛未標注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銷售未按規定變更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經調查,該批次電動車共購入2輛,未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五:大同市左云縣某電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左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左云縣某電車經銷部現場檢查,發現該經銷部陳列區存放有1輛車型類似于電動摩托車的電動自行車,標牌價1400元,其鞍座經過測量,長度約為50厘米,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GB17761—2018) 國家強制標準(鞍座長度不超過35厘米)的要求。經調查,共購進1輛,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1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