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官網獲悉,8月25日,韓國發布G/SPS/N/KOR/667和G/SPS/N/KOR/668號通告,修訂化妝品的相關規定。該通報評議期為60日,具體內容為:
1. 后開口(Period-after-opening,POA)型化妝品的使用有效期和生產日期應標注在包裝或容器上,禁止銷售已打開或超過使用有效期失效日期的化妝品,違反該規定的,將處以3年以下監禁,或不超過3000萬韓元(約合17.9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2. 對《化妝品法實施規則》進行修訂,主要內容為:功能性化妝品的范圍從3種擴展到11種;允許在標簽或廣告中使用清真認證標志;刪除在標簽和廣告要求重復的法規;放寬了行政處分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