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陸依婷 記者 劉浩)快節奏的全民健身時代,催生出越來越多選擇健身房鍛煉的民眾。許多消費者在健身卡優惠刺激下,選擇以辦理會員卡的方式健身,但最后往往因要求提前退卡退費而與健身機構產生糾紛。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訴請解除會籍合同、退還會費的服務合同糾紛。
2015年3月,家住九亭的林女士在家附近的健身房辦理一張5年個人會員卡,并簽訂《入會申請表》,申請表載明分店名為九亭,會員卡也載明此卡僅限被告九亭店使用,并附具體地址。2017年6月,林女士發現該健身房張貼《告會員書》稱,因經營需要,健身房將于9月底搬離現經營場所,并承諾會員可免費升為區域通用卡,在會員卡有效期內享有其他門店的使用權利,且會員卡到期后可免費延期使用半年。
林女士表示,她當初選擇該健身卡的主要原因是離家近,步行即可到達。若健身房搬遷,則需驅車前往,違背辦卡初衷。林女士多次與被告協商退卡退款但遭拒,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被告在收取預付款后理應按約提供相應的健身服務。被告九亭店實際經營至2017年9月底,其后停止經營并搬離,故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入會申請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剩余預付款3200元,并按中國人民同期貸款利率支付3200元預付款自辦卡之次日起的利息。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據《入會申請表》背面有關會員條款中會籍第四條約定,原告不可單方解除合同。被告九亭店的確停止經營并搬離,但被告已在搬離時貼出公告并提供解決方案,原告可至被告其他門店繼續接受服務。其對于原告計算的尚余預付款3200元及計算方法沒有異議,但不同意退還,對原告主張的利息也不予認可,即便要支付利息也應從合同解除之日開始。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明確,被告收取原告預付服務費后,理應提供完整健身服務。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被告向原告發放的會員卡記載,雙方對履行地點有明確約定,即九亭店。現被告該門店停業撤離,實際已無法繼續履行服務合同,故原告有權依法解除合同。至于合同的解除之日,由于原告并未在提起本次訴訟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以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之日作為合同解除之日。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因此,原告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因不能提供服務所對應的預付費。原告主張目前尚余預付費3200元,被告對此金額無異議,據此確認被告應將該款項退還給原告。同時,被告還應承擔上述預付款的利息,原告的利息主張并無不當,但起算時間有誤,被告應以上述退還的預付款金額為基數,從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