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的消費者王先生在聽信樓盤銷售人員的宣傳后,在合肥認購了一套商品房,并繳納了10萬元預付款,后得知自己在合肥并無購房資格。同時,消費者發現樓盤宣傳多出與實際規劃不符,便向開發商提出退款,遭到拒絕。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無購房資格被忽悠認購
今年7月15日,王先生在合肥招商章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招商地產)開發的位于合肥市濱湖新區的“招商雍華府”小區售樓處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并支付了3萬元定金。王先生告訴記者,他在簽合同之前已告知銷售人員自己的戶口和上班地點均不在合肥,但納稅地點在合肥,并提供了打印的納稅單。售樓處工作人員確認后,稱他具備在合肥購房的資格。此后,王先生通過微信聯系要求銷售人員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購房資格,都得到了肯定答復。7月18日,王先生又繳納了7萬元預付款。
王先生說,因為有朋友曾出現過不符合限購政策被拒絕買房的情況,因此他十分擔心,并幾次赴合肥多個政府部門咨詢,均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該市商品房限購要求。
9月19日,王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提供了其8月22日在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咨詢相關政策的錄音。記者在該段錄音中聽到,一位工作人員回復王先生,如果本人在外地工作則不符合合肥市的限購政策制定目的,該市限購政策的出發點是允許在合肥上班的人購房,因此,王先生不具備購房資格。
在王先生提供的與合肥招商雍華府銷售人員王某的微信截圖中,記者看到,王先生詢問,是否確定只要提供納稅證明單就可以購房,銷售人員王某給予了肯定答復。
項目宣傳與規劃不符
王先生告訴記者,他還發現合肥招商地產在招商雍華府項目的宣傳上存在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招商雍華府售樓處液晶屏示意圖顯示,該小區北邊空地標注“教育用地”字樣。售樓處電子圖中,在小區附近標注3處“九年制教育用地”,但王先生稱未查到相關教育用地規劃。招商雍華府的宣傳彩頁上寫到,該小區與省政府僅一路之隔,但實際路政規劃圖上已有、在建、待建路線多達5條路,其中包括已建成使用的紫云路和迎淮路。招商雍華府官方微信宣稱“省立醫院總院落戶省府板塊,僅一路之隔”,實際建設的只是濱湖院區,或老年康復中心,并非總院搬遷。
記者在合肥招商雍華府的微信公眾號上看到一篇名為《醫教呵護|廬州文脈書香,重塑名流大家之門楣》的文章。該文章寫到:“省立醫院總院落戶省府板塊,一路之隔”。而在該小區實際規劃圖中,記者看到落戶此地的是省立醫院濱湖院區。同時,該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圖片中顯示,招商雍華府與安徽省政府只隔一條路,但通過高德地圖查詢顯示,二者之間目前已隔著兩條路,分別是紫云路和迎淮路,地圖顯示兩處步行距離為3.3公里,開車需行駛4.7公里。
安徽省立醫院總院是否將落戶于此呢?9月27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聯系了安徽省立醫院宣傳部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未聽說過該醫院總院將落戶此地塊的消息,未來如何布局尚不得而知。
在合肥招商雍華府的宣傳彩頁上,記者還看到“御制家族恒產,相較于股票、基金、名人字畫等收藏,具有恒定的經濟優勢”“盡享省直機關子弟教育資源”等字樣。《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開發商拒退預付款
王先生向開發商提出退還其預付的10萬元,遭到拒絕。王先生認為,開發商在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進行保證,用虛假宣傳誤導其認購商品房的行為屬于欺詐,要求合肥招商地產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雙倍退還其繳納的定金,并補償其3次赴合肥取證和交涉產生的費用。
9月14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系了合肥招商雍華府的銷售人員王某。王某表示,王先生說自己有社保和稅單,按照合肥市的限購政策,在合肥有一年的社保或者一年稅單是可以買房的。“之前有客戶直接提供社保卡及納稅單就通過了,他非要跟房產局強調自己不在合肥上班我能有什么辦法呢?”王某說。
9月14日下午,記者向合肥招商地產發去了采訪函。9月19日,合肥招商地產營銷總監張超回復記者表示,該公司已經起訴消費者王先生,以法院判決為準,具體情況未作說明。
專家觀點
認購協議應無效
9月19日,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王宇松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說,銷售人員以其他客戶為例向消費者確認具有購房資格的方式是不妥當的,由此產生的后果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另外,開發商在未能確定教育用地、地理位置、醫療用地等真實情況便進行宣傳,涉嫌虛假宣傳。消費者要求開發商退還預付款是合理的。王宇松認為,消費者在要求退款無果的情況下可請求消費者組織協助維權,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9月下旬,安徽省消保委律師團律師、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衛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消費者在不具備購買資格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開發商應該全款退還收取的費用。同時,孫衛東表示,銷售人員與開發商官方微信公眾號的宣傳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銷售人員是口頭宣傳沒有文字依據,在雙方責任不清的情況下,以官方微信公眾號宣傳為準。若開發商在教育用地、地理位置、醫療用地方面的宣傳確實與事實不符,導致消費者受到了誤導,則開發商的行為涉嫌欺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作者:徐琪琪 洪敬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