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 (記者 劉傳江)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 為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規范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注冊登記行為,降低創業門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該市近日出臺了《哈爾濱市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但同時對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居民區開展經營的行業或范圍實行登記負面清單。
據了解,《細則》是根據《物權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情況制訂的。《細則》明確,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但必須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細則》明確,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負面清單。將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居民區開展經營的行業或經營范圍列入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并公示,涉及清單所列內容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負面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商業網點布局等政策規定,定期對經營場所禁設區域進行梳理,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另外,申請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已知悉《物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會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生活質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如果發生擾民現象、出現相關業主投訴,自行與業主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無條件關閉停業,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不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違法違規行為,經核實后視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