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 張恒)遼寧大連一名消費者在健身中心泳池不幸身亡,家屬認為該健身中心無救生設施,未對其進行及時有效救助,遂將健身中心起訴至法院。日前,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健身中心承擔50%侵權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7萬余元。
于先生是大連高新區一家健身中心的會員,2017年8月21日下午15時許,他來到健身中心游泳館內游泳,該中心的泳池規模不大,據監控錄像顯示,于先生在泳池靠近休息椅一側的泳道內游泳,15點39分11秒,于先生停下來不游了,又走了幾步;15點39分26秒,于先生倒在泳池內。大約在15點42分27秒,泳池中有人發現沉在池中的于先生,大家將于先生救助到泳池邊,還有人對于先生實施了心肺復蘇。事發現場沒有發現穿著有明顯標識服裝的救生人員。
當天15時43分,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趕到現場,隨后將于先生送至大連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救治,經搶救無效,于先生不幸去世。診斷為:猝死、溺水。事故發生后,健身中心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對游泳館進行了閉館整頓。
據了解,于先生曾經在2013年7月16日做過植入心臟起搏器手術,并患高血壓病及糖尿病多年。于先生家人認為,健身中心未取得開設經營泳池資質及行政許可,未設置安保設備、設施及配置救生、救護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疏于管理、救助,致使于先生長時間陷于危險境地而無人發現、救助,錯失了救助時間和機會,造成猝死,健身中心對此負有責任。于先生家人將健身中心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99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泳池邊并無救生員巡視,導致于先生沉入泳池后足有三分鐘之久才被發現。發現于先生沉水并實施救助的人中,亦無人穿著救生員明顯標識的服裝。據此可認定,健身中心在事發時沒有配備救生員,沒有及時發現死者,更沒有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救助,延誤了于先生的救治時機,存在過錯。
同時,法院認為,游泳屬于高危險性運動,于先生本人對于其在游泳過程中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責任。即使于先生選擇了游泳的運動方式,也應控制運動強度并在家屬陪同的情況下進行。于先生本人及其家屬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于先生去世后,其家屬拒絕尸檢,導致于先生的死因無法查明。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及被告對于先生死亡的損害后果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50%的侵權責任。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健身中心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5萬余元,賠償于先生母親生活費2.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