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正式發布《政府投資條例》 自7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于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文/記者 高語陽